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8年度,225號
TNHM,98,重上更(三),225,2009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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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 律師
      吳啟勳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
一二九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
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共同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犯罪所得財物新台幣參拾肆萬元,應與劉吉青連帶追繳,並發還被害人國立嘉義大學;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爰國立嘉義大學(下稱:嘉義大學)係實施「校務基金預算 」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3條規 定:「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 法辦理」,第4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 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第10條規定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 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但捐贈收 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 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 定收支管理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而依「嘉義大學建 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第2款規定:「本要 點適用於民間機構及事業單位之研究與合作計畫」,第9點 第1項規定:「建教合作計畫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 專帳管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建 教合作計畫收支,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或契約辦理」,同點第 2項規定:「前項收入之收支預計表、收支決算表,連同相 關書表及全校性收支財務報表,會計室應送教育部備查,並 依相關規定上網公告」,嘉義大學接受私人公司委託研究計 畫之經費,均應依規定納入校務基金,並設立計畫專帳管控 ,由計畫主持人「專款專用」;又國立嘉義大學為政府採購 法第3條所稱機關,以該校名義辦理之採購,適用政府採購 法相關規定,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7條、第49條規定及「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中央機關未達公



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等規定,10萬元以下之採購屬「小額 採購」,可逕行辦理採購,而無需經過公開招標、議價、比 價之程序,亦不必受主(會)計單位人員之監辦,另依「嘉 義大學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之嘉義大學財物購置程序,凡 研究計畫內之財物購置,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需由嘉義大 學總務處負責採購,10萬元以下者,得由計畫主持人負責採 購。嘉義大學研究計畫內之採購程序,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 ,必須由該校總務處公開採購,不得由計畫主持人逕行採購 ;又嘉義大學請領採購款項程序,須由廠商開具統一發票, 並填寫「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及「粘貼憑證用紙」(兼驗 收證明、請款),由驗收人核章證明後,逐一層轉由經辦主 管、會計審核、會計主任、授權主管核章後,方得向嘉義大 學請領該筆款項;又依「嘉義大學建教合作計劃實施要點」 第5點規定:「本校因辦理建教合作案而購置之圖書、期刊 、儀器、設備等,除建教合作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均依其他 相關規定列入校產統一管理運用」,以及「嘉義大學建教合 作經費收支處理準則」第9條第1款規定:「計劃內所購置圖 書儀器設備,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屬本校所有,納入校產 管理」,則嘉義大學之委託研究計畫經費採購之儀器設備等 物品,除委託研究計畫契約另有規定外,均應屬嘉義大學所 有,而須納入校產管理。
二、甲○○國立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對食品科學有專精 研究,曾多次受民間公司委託研究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 而辦理採購物品及報銷。爰民國(下同)90年間,設雲林縣 東勢鄉○○路150號之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綠益康公司)負責人吳耀崑,以「超臨界流體」(SU PERCRITICAL FLUID)萃取及分餾技術係以:「液體在密閉 系統內加壓受熱至某一程度時,將可達到其物理狀態之平衡 點,亦即到達臨界點時,原本存在的氣相與液相介面會消失 ,而變成一均勻的狀態」為原理,利用各種物質「超臨界流 體」所具之「溶劑」性質,進行之「萃取」、「分餾」方法 。而其中二氧化碳的臨界溫度(CRITICAL TEMPERATURE Tc )為31.1度C,壓力為72.8atm。超臨界流體之黏度與氣體相 近,但密度遠大於氣體,且趨近於液體的密度,但與液體溶 劑比較,超臨界流體有較高的擴散係數及較低的黏度,因此 具有較快的萃取速率。又超臨界流體除了容易藉由壓力和溫 度調整其萃取能力外,且對不同性質的溶質,可依容質之蒸 汽壓差異,及溶質對超臨界流體之親合力不同而分離,同時 具備蒸餾和萃取的雙重功能。較之傳統蒸餾法須在高溫下才 能分離低揮發性物質,不但耗費能源,且對熱敏感性物質造



成破壞,而臨界萃取法,通常選用臨界溫度低的超流體,僅 略高於常溫即可超作,雖然有機溶劑萃取法在室溫下即可完 成,但於區分混合物質時,有機溶劑的選擇困難,且有機溶 劑又有殘留的顧慮,而超臨界流體易由壓力和溫度,控制萃 取物之溶解性質,萃取後可立即改變壓力和溫度,進行萃取 物之區分,分離後不會有殘留的問題。其中二氧化碳之臨界 溫度低,臨界壓力適中,同時具有純度高、價廉、不燃性、 無腐蝕性、無毒性等優點,係一理想萃取溶劑,非常適用於 食品工業之萃取應用上,而亟需甲○○之前開研究技術,乃 與係其好友之甲○○商議,以甲○○之技術及在嘉義大學之 設備進行研發量產。綠益康公司遂與甲○○於「90年11月1 日」,擬好綠益康公司與嘉義大學簽訂三項之「委託研發合 約書」,委請嘉義大學進行「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 化金線蓮與二十八碳醇中機能成分之研究」、「以超臨界二 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鹿茸與五葉松中機能成分之研究」及「 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冬蟲夏草與紅麴中機能成分 之研究」等三項研究,其實驗設計有二:(1)超臨界二氧 化碳分餾實驗(1),以500ml SFE(SUPERCRITICAL FLUID EXTRACTION)設備求取最適條件;(2)超臨界二氧化碳分 餾實驗(2),以2L、20L SFE設備求取放大實驗數據。分析 試驗有:(1)分析試驗,分析有效成分含量,分析機能性 成分之生物活性;(2)SFE實驗:分為500ml SFE及2L、20L SFE二項;研究預期成果:1.將研究成果工業化,2.協助綠 益康公司取得製程與產品專利,3.研究成果發表時,須取得 綠益康公司同意。實驗經費預算:每項研究計畫新台幣(下 同)60萬元,其中「人事費用及試驗費用」:54萬元(包含 :助理人事費用、研究計畫津貼與實驗器材、藥品與耗材等 ),「學校管理費用」6萬元,三項研究計畫經費共計180萬 元,執行期間:「90年11月1日至91年6月30日」,甲○○則 任研究計劃主持人。
三、甲○○乃於「90年11月14日」,將綠益康公司所出具之函文 ,簽請嘉義大學接受綠益康公司之「委託研究計畫案」,並 請校長楊國賜代表嘉義大學在綠益康公司擬好之上述三項研 究案委託研發合約書核章,及將該案研究經費歸該校會計室 統籌辦理,經核准後,綠益康公司則簽發二張發票日:91年 1月25日,發票人:綠益康公司,受款人:「嘉義大學」, 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北港分行,金額各為60萬元及120萬 元支票(合計180萬元)予嘉義大學,經嘉義大學於90年11 月14日開發統一收據入帳,將綠益康公司提供之經費180萬 元,以業務收入之建教合作收入之「其他機關補助收入」科



目,繳入嘉義大學之「校務基金」,歸該校會計室統籌辦理 ,而成為嘉義大學之公款,並設立計劃專帳管控,其中除管 理費用(三項計畫均各列6萬元,共計18萬元)由嘉義大學 統籌分配運用外,其餘經費(人事及試驗費用)則由嘉義大 學依前開法令授權計畫主持人甲○○,依嘉義大學經費動支 程序辦理物品採購及核銷等,並須專款專用,且本研究計畫 經費採購之儀器設備等物品,依規定屬嘉義大學所有,應納 入校產管理。另國立嘉義大學係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機關,應 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又係實施校務基金預算之 學校,該校務基金之運用必需經教育部、行政院主計處、審 計部審核,而執行研究計劃所須購置供實驗、研究用之器材 、零件及設備等,則由嘉義大學授權計畫主持人甲○○負責 執行。甲○○對該計畫採購方案,須以嘉義大學名義採購物 品,並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等規定進行,金額在10萬元以上者,需由嘉義大學 總務處負責採購,10萬元以下者,得由計畫主持人負責採購 。又甲○○請領款項時,亦須由廠商開具統一發票,並由甲 ○○填寫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及粘貼憑證用紙(兼驗收證明 、請款),由驗收人核章證明後,逐一層轉由經辦主管、會 計審核、會計主任、授權主管核章後,方得向嘉義大學請領 該筆款項,而屬刑法之授權公務員。
四、甲○○執行上開委託研究計劃時,欲購置酒精泵浦二台裝置 在分餾機,進行分餾及萃取等技術,因嘉義大學並無購置經 費,甲○○明知如以本件委託研究計畫之經費採購物品,依 規定應歸嘉義大學所有,納入校產管理,且知依據嘉義大學 財物採購之程序,凡研究計畫內之財物採購,金額在10萬元 以上者,需由嘉義大學總務處負責採購,10萬元以下者,始 得由計畫主持人負責採購,及依「政府採購法」、「中央機 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等規定,就公告金額(公共 工程委員會所發布之公告金額為一百萬元)十分之一以下之 採購(即10萬元以下),始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 ,卻想從前揭180萬元研究計畫經費中,以每張金額在10萬 元以下之購買零件不實內容統一發票,向嘉義大學報銷詐領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公款,用以支付其購買二台酒精泵浦之 價款,以避免嘉義大學之公開採購程序,同時使購得之酒精 泵浦,不列入嘉義大學校產管制,日後能供己私下使用,竟 就本件委託研究計畫之經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其擔任上開研究計畫主持人 ,負責採購本研究計畫物品及報銷之機會,於「91年1月31



日」打電話與之曾多次交易器材之科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科漢公司,設台北市中山區○○○路一之一號五樓) 業務經理劉吉青(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褫奪公權三 年,緩刑三年確定),假藉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之名義,購 買二台酒精泵浦,原價每台18萬5千元,經議價結果為每台 17萬元,合計34萬元。翌日(即91年2月1日)劉吉青乃請秘 書就此買賣條件簽訂一份銷售合約書,並由劉吉青在「賣方 :科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方簽名「劉吉青」,傳真給甲 ○○,由甲○○在「買方:嘉義大學『食品工程系』(『食 品科學系』之誤)」下方簽上「甲○○」姓名後,回傳給科 漢公司,確認該銷售合約,雙方約定簽約日起30日內交貨, 貨到60天內報帳完畢,送貨地址為嘉義大學。甲○○並隨即 於91年2、3月間,在科漢公司將酒精泵浦二台送至綠益康公 司前某日,要求劉吉青將購買「酒精泵浦」二台之價款34萬 元,以採購「零件」為名,分載於四張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 ,且每張發票金額均不逾10萬元。劉吉青為順利做成二台酒 精泵浦之買賣,並向嘉義大學詐取34萬元研究計畫經費公款 ,充作酒精泵浦二台之價款,竟與甲○○就意圖詐取研究計 畫經費公款為自己不法所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互為概括犯意之聯絡,明 知買賣標的物係酒精泵浦二台,而非附表一所示之零件,竟 由劉吉青每次先傳真一張「估價單草稿」(詳如下列四張發 票所載零件、金額),給甲○○確認,甲○○再請不知情之 研究助理薛耀晴,填寫在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即「財物購置 修繕申請單」,連同不實之統一發票,加以使用,以詐領嘉 義大學之研究計畫公款。劉吉青為科漢公司業務經理,在其 執行職務範圍為公司負責人,明知嘉義大學購買「零件」為 不實事項,乃利用不知情之科漢公司會計人員(即秘書)郭 姓成年女子(年籍名字不詳),連續填製下列4張不實會計 憑證之統一發票(總金額34萬元),足以生損害於嘉義大學 :
①於91年2月19日左右,開立日期為「91年2月19日」,記載出 售附表一編號1-6之零件,給嘉義大學的不實內容統一發票 ,發票編號LJ00000000,金額7萬8千8百元(下稱:第一張 發票)。
②於91年2月27日左右,開立「91年2月27日」,記載出售附表 一編號7-10之零件,給嘉義大學之不實內容統一發票,發票 編號LJ00000000,金額8萬1千6百10元(下稱:第二張發票 )。
③於91年3月5日左右,開立「91年3月5日」,記載出售附表一



編號11-14之零件,給嘉義大學之不實內容統一發票,發票 編號MH00000000,金額為9萬3千零70元(下稱:第三張發票 )。
④於91年3月14日左右,開立「91年3月14日」,記載出售附表 一編號15-18之零件,給嘉義大學的不實內容統一發票,發 票編號MH00000000,金額為8萬6千5百20元(下稱:第四張 發票)。
五、嗣劉吉青將上開4張不實內容「統一發票」陸續交付給甲○ ○。甲○○乃基於概括犯意,自91年2月1日訂購上開二台酒 精泵浦起至91年5月間止,連續為下列行為: ①指示不知情之研究助理薛耀晴,將第一張發票所載不實零件 申購事實及金額,填入甲○○為執行上述計劃請領款項,而 在職務上所應作成之公文書,先在000000000號「財物購置 修繕申請單」,填載申請日期為91年2月25日,並蓋用「甲 ○○」印章於該申請單上,再將該申請單號碼、金額、用途 ,填入甲○○於職務上所應作成之文書即「粘貼憑證用紙」 (兼驗收證明、請款)上,在該粘貼憑證用紙上「經辦人」 欄蓋用「甲○○」印章,且透過薛耀晴拿給不知情之王璧娟 教授(即甲○○之妻),蓋章在該4張申請單之「驗收證明 」欄,以表示該項零件採購確經驗收,並於「91年3月1日」 提出該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粘貼憑證用紙,層轉嘉義大學 核示,使均為公務員之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系主任(兼辦學 校行政業務)張瑞郎在經辦主管欄;會計組員(學校行政人 員)王香富在會計審核欄;會計主任蔡正文在會計主任欄; 生命科學院院長(兼辦學校行政業務)楊玲玲在授權主管欄 ,分別在上開單據文書其等掌管之審核欄上一一核章判行, 而後由嘉義大學總務處出納人員,將該第一張發票金額支付 給科漢公司,而詐得款項,足生損害於嘉義大學對於審核上 開計劃經費請領項目之正確性。
②又以同一方式,請領第二張發票金額,並製作不實之000000 000號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申請單日期為91年2月12日,提 出請領申日期為「91年4月8日」),而詐得款項,足生損害 於嘉義大學對於審核上開計劃經費請領項目之正確性。 ③再以同一方式,請領第四張發票金額,並製作不實之000000 000號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申請單日期為91年3月12日,提 出請領日期為「91年4月10日」),而詐得款項,足生損害 於嘉義大學對於審核上開計劃經費請領項目之正確性。 ④復以同一方式,請領第三張發票金額,並製作不實之000000 000號財物購置修繕申請單(申請單日期為91年2月12二日, 提出請領日期為「91年5月1日」),而詐得款項,足生損害



於嘉義大學對於審核上開計劃經費請領項目之正確性。六、期間劉吉青於「91年3月4日」,將甲○○實際訂購之二台酒 精泵浦,依甲○○指示送至綠益康公司,供甲○○使用,致 嘉義大學無該二台酒精泵浦之購買資料及財產登記。甲○○ 隨即於「91年4月10日」以技術入股之模式,投資綠益康公 司,取得綠益康公司普通股6百50萬股,每股面額10元,股 權面額「6千5百萬元」,而為綠益康公司之股東。七、嗣劉吉青之好友張秋佳鉅山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鉅山公 司)負責人,因鉅山公司自「90年7月間」左右,承製綠益 康公司一套超臨界設備,該設備擬供甲○○實驗之用。雙方 約定總價5百20萬元,綠益康公司先行兌現1百萬元訂金支票 款,由張秋佳以之購買管柱組裝。然該設備完工後,於「91 年7月1日」,由甲○○之助理羅偉碩進行操作時,竟發生爆 炸,張秋佳委請劉吉青與綠益康公司及甲○○,洽談機器爆 炸之歸責問題,並要求歸還發票或者負擔5%的發票稅金未 果。劉吉青與張秋佳心有不平,乃於「91年11月14日」,共 同向嘉義大學提出檢舉,由該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因甲○ ○於91年11月26日提出答辯書予人事室,人事室之承辦人( 即組員)滕中瑋即以甲○○所提出之答辯書為依據,撰擬函 覆檢舉人劉吉青、張秋佳之公文,並於公文之說明欄內載稱 各項儀器設備之購置,均須依採購法規定及一定之程序辦理 ,應無利益輸送之情事,檢舉人所提供發票影本之配件,係 安裝於實驗室之流體萃取裝置等實驗設備,尚無私自挪用等 情形等情。該函稿經校長楊國賜指示,送請生命科學院院長 楊玲玲及食品科學系系主任張瑞郎會章,然因楊玲玲、張瑞 郎2人認為函稿內容與實情不符,不願簽章。其後,於91年 12月11日,校長楊國賜批示請副校長李明仁主持調查,李明 仁乃於「91年12月12日」率應用化學系系主任古國隆、人事 主任周鋒銓與食品科學系系主任張瑞郎,共同前往甲○○在 嘉義大學的上述實驗室,就「第三張發票91年3月5日」所載 的零件(即附表一編號11-14),進行查核,調查結果,認 定「甲○○教授之研究室僅有MH00000000統一發票內所列「 閥門配件50x11mm-4/85ml一個管柱兩個接頭」,及「100x11 mm-9.7m l一個管柱兩個接頭」兩組物品;並無「200x14mm -32ml及320x14mm-50ml兩項物品」。甲○○在嘉義大學進行 實地查核後,為積極掩飾上述以不實發票詐領34 萬元行為 ,乃改口稱採購之器材都在綠益康公司那邊爆炸耗損,以迴 避調查。嘉義大學人事室之承辦人(即組員)滕中瑋即以甲 ○○所提之不實答辯內容為依據,於91年12月19日九一嘉大 人字第0九一000八六四九號函復檢舉人,並副知教育部



政風室。甲○○隨即於「91年12月20日」,以自己之電腦設 備,將上述四張發票之不實內容,繕打出4張「物品管理清 冊」,並列印出來後,先在4張物品管理清冊的「管理人欄 」蓋用其「甲○○」私章,並向好友即綠益康公司負責人吳 耀崑佯稱確有採購該批零件器材,請吳耀崑在該4張物品管 理清冊上蓋綠益康公司之大、小章(即公司印章與吳耀崑私 章),署名註記「驗收無誤」,吳耀崑雖未親眼驗收有該批 零件器材,但因對甲○○所言信以為真,遂依甲○○之意思 ,在該4張物品管理清冊上為上揭不實之業務登載,致生損 害於嘉義大學與綠益康公司對於零件器材管理之正確性。而 將該物品管理清冊交付人事室而為行使,藉以掩飾其犯罪行 為。
八、劉吉青遂於91年11月20日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自首 ,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 辦,經檢察官指揮台北市調查處人員於「92年1月9日」,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雲林縣東勢鄉○○ 路一五0號綠益康公司執行搜索,扣得甲○○所購買之該二 台酒精泵浦(均係BRAN+LUEBBE廠牌,型號N- P31 ,年份2002,無月、日,一台序號0000000,另一台序 號0000000)後,而查悉上情。
九、案經劉吉青向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自首後,由台北市 調查處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證 人張秋佳經本院上訴審以證人之身分傳訊,未經到庭陳述, 而以「聲明書」代之(本院上訴卷第180頁),雖被告及其 辯護人未否認其證據能力,然本院核證人張秋佳以聲明書替 代到庭作證,僅係其書面陳述,無從得知其製作陳述時之客 觀外部情況,復未經當事人詰問或法院訊問,並不適於作為 證據,依上開說明,自無證據能力。本件其他所引用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審判外之陳述,惟檢察官、辯 護人、被告均知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並無不同意作為證 據,且未於本院審理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已同意 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係在自由意志下



所為陳述,並親閱筆錄無訛後始簽名作成,認該證言作為證 據為適當,依上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案證據。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偽造文書、貪污等犯行 ,辯稱:「伊確實向科漢公司劉吉青購買附表一所示之零件 ,裝置於實驗及研究用之機器,除找到部份零件外,其他零 件因在綠益康公司之實驗機器發生爆炸,該部分零件已毀損 丟棄;且伊在嘉義大學僅負責教學及研究工作,未兼辦學校 行政工作,非屬公務員,綠益康公司所繳交之研究計畫經費 ,亦非嘉義大學之公款。至扣案之酒精泵浦二台,係綠益康 公司向科漢公司購買,並非伊代表嘉義大學所訂購,因該酒 精泵浦有瑕疵,綠益康公司始未付款」等情。
二、被告為國立嘉義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對食品科學有專精研 究,曾多次受民間公司委託研究計畫,擔任計畫主持人,亦 有多次採購及報銷之經驗;因「超臨界流體」(SUPERCRITI CAL FLUID)萃取及分餾技術係以:「液體在密閉系統內加 壓受熱至某一程度時,將可達到其物理狀態之平衡點,亦即 到達臨界點時,原本存在的氣相與液相介面會消失,而變成 一均勻的狀態」為原理,利用各種物質超臨界流體所具之「 溶劑」性質,進行之「萃取」、「分餾」方法。而其中二氧 化碳的臨界溫度(CRITICAL TEMPERATURE Tc)為31.1度C, 壓力為72.8atm。而超臨界流體之黏度與氣體相近,但密度 遠大於氣體,且趨近於液體的密度,但與液體溶劑比較,超 臨界流體有較高的擴散係數及較低的黏度,因此具有較快的 萃取速率。又超臨界流體除了容易藉由壓力和溫度調整其萃 取能力外,且對不同性質的溶質,可依容質之蒸汽壓差異, 及溶質對超臨界流體之親合力不同而分離,同時具備蒸餾和 萃取的雙重功能。較之傳統蒸餾法須在高溫下才能分離低揮 發性物質,不但耗費能源,且對熱敏感性物質造成破壞,而 臨界萃取法,通常選用臨界溫度低的超流體,僅略高於常溫 即可超作,雖然有機溶劑萃取法在室溫下即可完成,但於區 分混合物質時,有機溶劑的選擇困難,且有機溶劑又有殘留 的顧慮,而超臨界流體易由壓力和溫度,控制萃取物之溶解 性質,萃取後可立即改變壓力和溫度,進行萃取物之區分, 分離後不會有殘留的問題。其中二氧化碳之臨界溫度低,臨 界壓力適中,同時具有純度高、價廉、不燃性、無腐蝕性、 無毒性等優點,係一理想萃取溶劑,非常適用於食品工業之 萃取應用上。綠益康公司乃與渠協商,由綠益康公司與嘉義 大學簽訂委託研發合約書,渠執行該公司從事『以超臨界二 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金線蓮與二十八碳醇中機能成分之研究



』、『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鹿茸與五葉松中機能 成分之研究』、『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冬蟲夏草 與紅麴中機能成分之研究』等三項計劃,綠益康公司提供三 項研究經費各60萬元,共計180萬元;渠於91年1月31日向科 漢公司劉吉青訂購二台酒精泵浦(編號:0000000、0000000 ),經議價每台17萬元,共34萬元,於91年2月1日簽立銷售 合約書;嗣由科漢公司陸續開立附表一所示之零件貨品之發 票共四紙予渠,並由渠之研究助理填具購置修繕申請單、黏 貼憑證用紙請款,拿給不知情之王璧娟教授蓋章在該4張申 請單之「驗收證明」欄,再經渠核章層轉學校核准後,撥付 上開發票之金額34萬元予科漢公司;渠以技術入股之模式投 資綠益康公司,取得綠益康公司普通股6百50萬股,每股面 額10元,股權價值6千5百萬元,而為綠益康公司之股東;並 有請吳耀崑蓋四張物品管理清冊等情,業據被告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劉吉青證述被告購買二台酒精泵浦,及交付附表一 所示零件之4紙發票予被告向嘉義大學申請,並領得款項34 萬元等情大致相符(一審卷二第101-127頁),又被告依前 開4張發票所製作如附表一所示「發票轉接閥件數量清單」 (原卷一第129-130頁),已經同案被告劉吉青於原審確認 無誤(原審卷一第125頁)並有技術鑑價入股綠益康公司契 約書(他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一第98-102頁,原本外放)、上 述三項委託研究案90年11月14日簽呈影本(他字第三九號偵 查卷一第117頁)、嘉義大學自綠益康公司收受上述三項委 託案經費共180萬元之「國立嘉義大學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 據」影本3紙及「以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金線蓮與 二十八碳醇中機能成分之研究」委託研發合約書影本、「以 超臨界二氧化碳分餾技術純化鹿茸與五葉松中機能成分」研 究委託研發合約書影本(均附於卷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報告書(外放,第58-63頁、第69頁、 第81頁),科漢公司出售酒精泵浦二台之銷售合約書影本( 他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一第13頁)、物品管理清冊四紙、財物 購置修繕申請單4紙、粘貼憑證用紙及統一發票影本各4件( 他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一第22-25頁、第182-189頁)、嘉義大 學支出傳票、電匯明細表、受款人清單影本(他字第三九號 偵查卷一第89-90頁),及搜索票影本、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收據、贓證物品清單(他字第三九號偵查卷一第30- 33頁、第109頁),與92年1月9日在綠益康公司搜索時查扣 之酒精泵浦二台可資佐證。又查扣之二台酒精泵浦,經原審 法官於93年8月18日當庭勘驗結果,二台泵浦都是BRAN +LUEBBE廠牌,型號都是N-P三一,年份都是二0



0二,沒有月、日,一台序號000000 0,另一台序號000000 0,有原審勘驗筆錄及照片可參(一審卷二第214、201-202 頁)。再者,被告以劉吉青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零件之發票 4紙,向嘉義大學申請款項34萬元支付予科漢公司等情,並 經證人薛耀晴、王璧娟證述屬實(一審卷二第175-177頁、 第164-166頁)。綜上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審理中所為之 該部分自白,應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可確信被告前述 該部分自白確屬真實。惟被告矢口否認有上揭偽造文書、貪 污等犯行,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認者為:(一)緣 益康公司依委託研發合約,提供予嘉義大學校務基金之180 萬元研發經費,是否該校務基金之公款?(二)被告以研究 計畫經費,採購研究計畫所需物品及報銷經費,是否刑法上 之公務員?(三)科漢公司以34萬元出售之扣案二台酒精泵 浦,是否綠益康公司所訂購?(四)被告有無代表嘉義大學 購入附表一所示34萬元之零件?(五)被告是否將上開34萬 元零件之價款,充作購買二台酒精泵浦之價款?(六)被告 有無詐取上開二台酒精泵浦或嘉義大學支付科漢公司34萬元 價款之研究計畫經費之不法所有意圖?
三、綠益康公司依與嘉義大學簽訂之委託研發合約,提供予嘉義 大學校務基金之180萬元研發經費,係該校之「公款」:(一)按嘉義大學係實施「校務基金預算」之學校,依「國立大 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定:「設置校務基金之 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該校接受 私人公司之委託研究計畫之經費,均應依規定納入校務基 金,並設立計畫專帳管控,由計畫主持人「專款專用」, 又各研究計畫經費依規定納入學校校務基金,所有財務收 支均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手冊」之規定,編列 會計月報表、半年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並於規定期限內分 送行政院主計處、審計部、財政部及主管機關(教育部) ,各委託單位、主管機關(教育部)、審計部等單位,均 會不定期來校查核年度財務收支之執行情形,有嘉義大學 98年9月10日嘉大人字第0980023169號函及所附國立嘉義 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要點(下稱:經費收支處理要 點)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3-105頁)。次按,「國立大 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 應設置校務基金」,第四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 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第六條規定:「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下:一、政府 編列預算撥入;二、學雜費收入;三、推廣教育收入;四 、『建教合作收入』;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六、捐贈



收入;七、孳息收入;八、其他收入」,第七條規定:「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二、研究支出;四、『建教合作支 出』」,第十條則規定:「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 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 及相關法令辦理。但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 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 關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並 受教育部之監督」,而嘉義大學在本件委託研發合約書成 立前,已於89年5月24日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 務會議通過、90年5月8日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 務會議延續會議修正通過,訂定「嘉義大學建教合作計劃 實施要點」(下稱:建教合作實施要點)及「嘉義大學建 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準則」(下稱:經費收支處理準則, 見偵查卷第44-46頁)。而「嘉義大學建教合作計劃實施 要點」第一條明定:「本要點係依據教育部修正發布「建 教合作實施辦法」辦理(85年6月5日教育部台85參字第85 504410號令)」,同實施要點第二點亦規定建教合作包括 與事業機構、民間團體辦理專案研究計畫,同實施要點第 四條規定:「本校辦裡建教合作業務,其經費收支除委託 單位另有要求外,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且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同實施要點第五條規定:「本校因辦理建教合 作案而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設備等,除建教合作契 約另有規定者外,均依其他相關規定列入校產統一運用管 理」,另「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準則」第四條 亦規定,建教合作計畫包括國內外公民營機構委託計畫案 或技術服務案,同處理準則第九條亦規定:「計畫內所購 置之圖書儀器設備,除合約另有規定外,應屬本校所有, 納入校產管理」。又現行98年5月26日97學年度第4次校務 基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98年7月23日台高三字第098 0127054號函同意備查之「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 理要點」(本院卷第105-106頁),亦為相同規定,該處 理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本要點適用於民間機 構及事業單位之研究與合作計畫」,同處理要點第九點第 一項規定:「建教合作計畫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 專帳管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建教合作計畫收支,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或契約辦理」,同 處理要點第二項規定:「前項收入之收支預計表、收支決 算表,連同相關書表及全校性收支財務報表,會計室應送 教育部備查,並依相關規定上網公告」,同處理要點第五 點亦規定:「本校因辦理建教合作案而購置之圖書、期刊



、儀器、設備等,除建教合作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均依其 他相關規定列入校產統一管理運用」。是依前開法令規定 ,嘉義大學接受私人公司委託研究計畫之經費,均應依規 定納入校務基金,並設立「計畫專帳」管控,由計畫主持 人「專款專用」。
(二)又嘉義大學研究計畫之執行,係依個委託單位之經費處理 相關規定,及該校建教合作經費收支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在計畫執行期間內,由各計畫主持人,依委託契約核定 之計畫內容辦理各項經費之動支、核銷及結案。各研究計 畫經費,除「管理費」由學校「統籌分配運用」外,其餘 經費由計畫主持人依該校經費動支程序辦理,其中有關財 物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該校「採購作業要點」之 規定辦理,並依「事務管理規則」及「國有財產財物分類 標準」之規定管理財物,有前開嘉義大學98年9月10日嘉 大人字第0980023169號函及所附國立嘉義大學建教合作經 費收支處理要點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03-105頁)。(三)證人(即嘉義大學會計主任)蔡正文亦於92年1月24日調 查站復證稱:「(前述購買四批零件的款項係何性質?) 是國立嘉義大學的公款,本部分雖屬委託研究計劃的採購 ,但委託研究計劃簽約後,款項已納入本校校務基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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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山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