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1109號
TCDV,106,司聲,1109,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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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曾光毅
相 對 人 呂江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江月華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所示之意思表示,詎聲請人按相對人戶籍地址即臺中市○○ 區○○路000○0號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且前經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703號、106年度司 聲字第626號事件派警查訪,相對人並未居住於前開地址,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司聲字第1703號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 第626號裁定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審查無誤 ,亦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可 知相對人已所在不明,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 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 對人住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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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