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更(一)字,98年度,13號
TCHV,98,重上更(一),13,2009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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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黃欽榮
            號
上 訴 人 戊○○○
            ,整編為彰化縣彰化市○○里○○路
上 訴 人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庚○○
            號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辛○○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住台中市○○路○段222號2樓之1
      李淑娟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1段35號4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區○○路1段35號4樓之2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4段1號
法定代理人 池田克朗 住台北市○○區○○路1段1號
訴訟代理人 何美蘭律師
           住台北市○○○路168號1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聲
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上訴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訴外人真霈揚股份有限公 司擁有新台幣伍佰伍拾陸萬捌仟零參拾陸元及86年2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之債權;對於訴 外人田紀誠、劉吉兆擁有新台幣貳佰零壹萬元及93年2月2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債權;對於 訴外人東迅企業有限公司擁有新台幣陸佰伍拾萬元之債權, 已據上訴人(即聲請人)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管轄法 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上開三件債權金額總計達14,780,366 元,倘若上開債權經督促程序確定,足以證明上訴人普羅明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大於負債,本件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以上開3件督促程序是否確定為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 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所明定。惟上訴人所稱之債權是否真 正存在,本院自可自行調查認定,故認無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茆亞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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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