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209號
TCHM,98,上訴,2209,200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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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國民
           樓之6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國民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律師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丙○○三人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三人前因共同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製造第三級毒品等罪,經本院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皆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執 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本院以上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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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