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2173號
TCHM,98,上訴,2173,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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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1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振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八日,三個月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許 冰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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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