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1352號
TCHM,98,上易,1352,200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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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文宏
          國民
           之1
      許坤德
          國民
      楊慧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甘龍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國民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犯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
173、405、501號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630號,追加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2、1909、2112、2882
號,98年度蒞追字第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江文宏許坤德楊慧瑜甲○○四人部分均撤銷。江文宏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號至四號、七號至九號、十一號至二十號、二十二號、二十三號、二十五號至二十七號、二十九號、三十號、四十五號、如附表三編號二號、三號、九號、十號、如附表四編號二號至六號、九號至十一號、二十二號至三十一號、三十六號、五十七號、五十八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號至四號、七號至九號、十一號至二十號、二十二號、二十三號、二十五號至二十七號、二十九號、三十號、四十五號、如附表三編號二號、三號、九號、十號、如附表四編號二號至六號、九號至十一號、二十二號至三十一號、三十六號、五十七號、五十八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許坤德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號、八號、十一號、三十號、如附表三編號九號、十號、如附表四編二號、十號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號、八號、十一號、三十號、如附表三編號九號、十號、如附表四編二號、十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楊慧瑜甲○○二人均無罪。
事 實




一、劉鳳嬌〈經原審法院合併量處有期徒刑五年六月,經上訴本 院後撤回上訴確定在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全」之成年男子,及大陸地區年籍不詳,綽號「小妤」之 成年女子(前二人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共組兩岸詐欺集團,由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 員負責反覆撥打電話到臺灣,隨機詐騙不特定之人,劉鳳嬌 則在臺灣尋找車手(即提款及收取帳戶之人)依指示到快遞 公司領取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再持以提領詐得之 款項後,將之匯入大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所指定之帳戶內。 謀議既定,即找來黃居文〈經原審法院合併量處有期徒刑六 年,經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在案〉(參與時間為97年4 月間起至同年9月底止)擔任主要車手,並先後找來江文宏 (參與時間為97年3月15日起至同年6月15日止)、許坤德( 參與時間為97年6月1日起至同月19日止)、徐繼威(參與時 間為97年4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止,另由原審法院審理)、徐 國威(參與時間為97年4月間起至同年9月間止,另由原審法 院審理)、陳亞駿〈經原審法院合併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 ,上訴本院後撤回上訴確定在案〉(參與時間為97年7月間 起至同年8月底止)、陳威榤(參與時間為97年5月28日起至 同年8月底止,另由原審法院審理)、廖盈泓(參與時間為 97年7月間起至同年8月底止,另由原審法院審理)、吳偉金 (參與時間為97年7月初起至同年8月8日止,另由原審法院 審理)等人,分別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等職務,與大 陸地區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共謀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 下列行為:
㈠劉鳳嬌先依「阿全」之指示,在各大報紙廣告欄中刊登「夜 天使徵男工作人員」或「男工作伙伴」之訊息,並留有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號碼以供聯絡,待有人撥打電話向劉鳳嬌詢問求職細節時 ,劉鳳嬌再分別指示江文宏許坤德、黃居文、陳威榤、陳 亞駿等人,以應工作需要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金融帳戶 為由,前往相約地點共同騙取如附表一所示李安閔等四十五 人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使李安閔等四十五 人因而陷於錯誤後,交付其等申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供給劉鳳嬌等人使用〈參與犯罪而構成共犯 關係各詳如附表一所示〉。於詐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後,再連同所購買之謝銘聰設於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號、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謝銘聰已另案判決確定)交予黃居文 ,黃居文再將上開人頭帳戶通報「小妤」,以供「小妤」、



「阿全」做為渠等之詐騙工具,待詐得款項後扣除分配予車 手之酬勞,其餘部分再依「小妤」、「阿全」之指示轉匯款 。
㈡又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共同向附表二所示之范哲銘、易 景仁、顏光亮等人詐稱如要應徵工作,需先交付金融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使范哲銘、易景仁顏光亮等人 因而陷於錯誤後,交付其等如附表二所申設之帳戶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供給徐國威等人。徐國威等人於詐得上開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再連同所購買之成江明、李家成、 吳瑞文、陳朝民(前四人已另由原審法院審結)、關光輝陳賢福張永照鍾文傑洪健峰、范明山、朱志磊、邱玉 嬌、收購之人頭帳戶(陳賢福鍾文傑業經另案判決確定, 其餘之人由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交予黃居文,黃居文再將 上開人頭帳戶通報「小妤」,以供「小妤」、「阿全」做為 詐騙工具,待詐得款項後扣除分配予車手之酬勞,其餘部分 再依「小妤」、「阿全」之指示轉匯款。
㈢再於詐得上開帳戶後,即依「阿全」或「小妤」之指示,由 劉鳳嬌、江文宏許坤德、黃居文、陳威榤、陳亞駿、徐繼 威、徐國威、廖盈泓吳偉金等人,分別自渠等加入該詐騙 集團之日起,由在大陸地區之「小妤」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三 、如附表四所示之被害人,分別以如附表三、如附表四所示 之詐騙方式,如援交詐騙或網路、電視購物詐騙、交友詐騙 、假借為友人名義詐騙、假冒檢察官或警方詐騙、帳戶遭監 管詐騙…等方式,共同詐騙如附表三、如附表四之被害人( 其中針對同一被害人密集詐騙,乃基於接續犯意,詳細之被 害人姓名、詐騙時間、詐騙金額、詐騙使用之金融機構帳號 均詳如附表三、如附表四所示),致使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 而將如附表三、如附表四之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內。俟「小妤 」等確認被害人將遭受詐騙之款項匯入後,便以傳送簡訊或 撥打行動電話之方式通知黃居文等人,黃居文、江文宏、陳 威榤、陳亞駿徐繼威、徐國威、廖盈泓吳偉金等人即前 往領取人頭帳戶內詐得之款項。提領所詐得之款項後,再由 黃居文等人扣除渠等與劉鳳嬌等人之酬勞後,將所餘款項分 別依「小妤」、「阿全」之指示處理,由「小妤」、「阿全 」就該等贓款進行分配。
㈣而江文宏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乃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號至 四號、七號至九號、十一號至二十號、二十二號、二十三號 、二十五號至二十七號、二十九號、三十號、四十五號、如 附表三編號二號、三號、九號、十號、如附表四編號二號至 六號、九號至十一號、二十二號至三十一號、三十六號、五



十七號、五十八號所示部分;許坤德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 乃參與如附表一編號一號、八號、十一號、三十號、如附表 三編號九號、十號、如附表四編二號、十號所示之詐欺取財 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暨追加起訴部分,本院另行告發,詳 後附表六所載》。
二、嗣經警循線監聽追查後,於97年10月21日發動搜索,而分別 於㈠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308巷320弄16號查獲劉鳳嬌, 並扣得「阿全」所交付供犯罪所用之帳戶清單十六張、現金 簿一本、行動電話十三具、無電話號碼之SIM卡五枚、SIM卡 九枚(電話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 00-000000號、0000-000000號);㈡ 在新竹市○○區○○里○○○路187之18號二樓查獲許坤德 ,並扣得許坤德所有供犯罪用之黑色筆記本一本;㈢在桃園 縣平鎮市○○路155號十三樓查獲徐繼威、徐國威,並扣得 「阿全」所交付供犯罪所用之行動電話二具(IMEI:000 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 000號);㈣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454巷11弄8號查 獲陳亞駿所有供犯罪用之行動電話一具(IMEI:00000 000000000號),而查獲本案。
三、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田中 分局報告偵查起訴,及同署檢察官追加起訴(98年度偵字第 252號、第1909號、第2112號、第2882號、98年度蒞追字第4 號)。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主張卷附97年7月23日下午18 時26分40秒通訊監察譯文中之「跟監人員回報:一位男子駕 駛2216-JF自小客車前往中壢市家樂福大賣場中原店置物櫃 收取人頭帳戶」之記載〈本院編號號警卷第35頁〉不具有 證據能力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規定,除前3條之情形外,下列文 書亦得為證據:㈠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 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㈡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 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 明文書。㈢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 製作之文書,具有證據能力。查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所 指卷附97年7月23日下午18時26分40秒通訊監察譯文中之「



跟監人員回報:一位男子駕駛2216-JF自小客車前往中壢市 家樂福大賣場中原店置物櫃收取人頭帳戶」之記載內容,雖 係本案承辦警員所為之記載,然並非依據法院所核發本案通 訊監察書對核准通訊監察行動電話取得通話內容逐字加以登 載至明,既非依法實施通訊監察取得之內容,而將之登載於 通訊監察譯文內,自不能當作實施通訊監察所取得之證據, 且查上開所謂「收取人頭帳戶」之記載內容,亦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以佐證為屬真實,自難認具有證據能力。二、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被告楊慧瑜之選任辯護人主張被 告甲○○楊慧瑜等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就被訴犯罪事實所為 之自白認罪供述不具有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之自白係出於自 由意思,且與事實相符者,即有證據能力,反之,若係非法 取供者,因其陳述非出於任意性,其所為之陳述即無證據能 力。而非任意性之取供,不限於由實施之公務員為之為必要 ,其由第三人施用不正之方法者,亦同(最高法院28年度上 字第2530號判例意旨參考)。
㈡查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被告楊慧瑜之選任辯護人雖主 張被告甲○○楊慧瑜等於原審法院審理中就被訴犯罪事實 所為之自白認罪供述不具有證據能力部分等語,然被告甲○ ○之選任辯護人、被告楊慧瑜之選任辯護人上開主張,經本 院勘驗原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審判期日筆錄光碟,其內容如 下:
⒈原審法院98年5月15日準備程序筆錄(光碟時間:00分00秒 到32分43秒):
審判長諭知本院98年易字第173、405、501號案件開始行準 備程序,陳威榤有沒有來?…徐繼威…、江文宏廖盈泓有 沒有來?上次江文宏有到啊,這次怎麼沒來。(點呼江文宏徐繼威之聲音、雜音)
審判長
甲○○係對該次筆錄之何部分有意見?
選任辯護人張欽昌律師
請被告看過該次筆錄之譯文後再表示意見。
……
03分22秒以下:
問:…陳亞駿許坤德甲○○楊慧瑜,那徐國威都沒有 來,你們有沒有聯繫過?都沒有。
答:報告法官,他們在路上馬上過來。他們有打電話過來。



問:他們在路上馬上過來喔。…他們有打電話過來講喔。 江文宏呢?江文宏上次有到。甲○○呢?甲○○上次有 到啊,上次是陳威榤跟廖盈泓…三個。甲○○,你上次 沒有到啊,好,請坐,上次是陳威榤跟廖盈泓沒有來。 你們年籍資料都跟上次講的一樣嗎?一樣喔,請檢察官 陳述起訴狀。
檢察官:如起訴書所載。
問:好,你們被起訴詐欺取財罪,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 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得選任辯 護人。這是你們的權利,先跟你們講,除了黃居文、劉 鳳嬌、楊慧瑜之外,其他被告要請律師嗎?…都不用啊 ,好。…你們的附表有關起訴及被追加起訴附表之部分 ,98年4月7日,98 年度蒞字2168號補充理由書,以及 98年4月24日,98年蒞字第2539號補充理由書所載,那 個501號追加起訴的部分是跟2168號的一樣..附表都跟 它一樣啦,有沒有要更正的?…98年訴字第2539號…那 個日期先給出去啦,98年4月24日,附表二…。 檢察官答:附表二編號43…
問:那個附表一的部分有沒有?
答:一開始的就是附表二。
問:附表二編號43…喔。
答:然後,參與詐欺的相關…甲○○…。
問:參與者…相關有沒有,參與詐欺的刪除喔。 答:附表四部分…編號6,將陳威榤…。
問:將陳威榤刪除?...
答:編號33,將甲○○刪除。編號95…將許坤德甲○○刪 除。編號96…刪除許坤德甲○○。編號97…將許坤德甲○○刪除編號98…將廖盈泓陳亞駿、陳威榤刪除 。編號60 、61號…將廖盈泓陳亞駿、陳威榤刪除。 編號62、63、64 號將許坤德甲○○、黃居文、陳亞 駿、陳威榤刪除。編號65、66號將許坤德甲○○、陳 亞駿、陳威榤刪除。編號68 、69、70、71、72、73號 將陳亞駿刪除。
問:就這樣子了喔…。那有關於有被告劉鳳嬌參與部分,有 沒有共犯部分,有沒有包括綽號「阿全」之人。有關於 楊慧瑜部分有沒有參與關於綽號「小妤」之人? 答:就楊蕙瑜部分…這個…被告自己本身自己也有承認說… 。
問:所以參與的…都要加入這兩個人。…負責關於有被告不 用在參與被告…是共犯…加入…有關於被告楊慧瑜之共



犯…加入…之人?等一下,沒有讓妳講話喔,被告…、 徐國威、江文宏,都來了喔,到前面來坐,…廖盈泓跟 陳威榤沒有到。你們三個的年籍資料跟之前一樣喔,到 前面來坐。
答:… 廖盈泓有來。
問:廖盈泓有來喔?廖盈泓在哪裡。廖盈泓有來喔…那剩陳 威榤沒有來喔。是嗎?徐國威?陳亞駿江文宏?許坤 德?廖盈泓甲○○楊慧瑜?都有來喔…廖盈泓妳甚 麼時候出生的?住那裡?身份證號碼?
答:73年11月29日。臺南縣…鎮…。Z000000000。 問:你住址有換喔,你的是在大溪鎮…19號,是住在這裡… 13對喔。…對於剛剛檢察官更正的部分有沒有甚麼意見 ?有沒有意見。沒有喔…,被告…有何意見?都沒有喔 。現在才來的,徐國威?江文宏廖盈泓?還是跟你們 講一次,你們的權利可以得選任辯護人。得保持緘默, 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這是你們的權利,先跟你們講一次,瞭解嗎,你們要 選任辯護人辯護嗎?…都不用啊,好。…對於檢察官起 訴及追加的犯罪事實,你們認罪嗎?來…一個一個來… 。
19分27秒以下
問;吳偉金認罪嗎?
答:認罪。
問:陳亞駿認罪嗎?
答:認罪。
問:黃居文認罪嗎?
答:認罪。
問:徐繼威認罪嗎?
答:認罪。
問:徐國威認罪嗎?
答:認罪。
問:劉鳳嬌認罪嗎?
答:對於我追加起訴部分有一些部份錯誤。
問:哪一些錯誤?
答:對於我今天原審的答辯狀所載,我們就檢察官追加部分 ,那除了答辯狀所載部分外,那被告的部分是認罪。但 是,就對附表二部分,其中編號5、11、27。那分別收 取本子的人,上面是記載陳威榤,那27的部分是寫不詳 ,但是,那我們閱卷之後發現,這三個部分事實上被告 劉鳳嬌是沒有犯意,那至於編號5、11,雖然由陳威榤



去收取…5、11、27,這部分跟被告劉鳳嬌沒有關係, 所以這部分不承認犯行。那至於附表四部分,也這是詐 騙被害人金錢的部分,在我狀紙的第三頁第4點當中, 因為這個是蠻多,編號3、4、7、8、11 、18到21,我 們有依據每個編號,逐一做說明,那主要被告會否認犯 罪的主要理由就是…,我們從卷證資料看不出來,是檢 察官所謂附表二之帳戶,不曉得為什麼檢察官會認為被 告劉鳳嬌這部分有參與犯罪,關於檢察官追加起訴部分 ,被告劉鳳嬌有購買謝銘聰帳戶部分,劉鳳嬌也否認, …如答辯狀有列出的部分…。
問:要核對一下,我本來今天想要把簡式審判程序給處理掉 …那當然這是你們的權利啦…當然要核對一次,我大概 也只有看一下,也沒有仔細的看。那這樣子這個案子就 不能進入簡式審判程序,一定要進入合議程序啦,…可 能會拖延到程序…,我回去再看一下,好不容易他們都 到了,再核對過一次,再看一次,關於這部分…這麼多 加起來,都不會影響到,不過你們主張我們就一定要調 查,這是一定的道理…不過我想,那個刑度大致上是不 會有甚麼影響。
答:那個附表四,其實還蠻多的,所以有關這個被告的權益 …。
問:有幾件?
答:還蠻多的,而且劉鳳嬌就…,檢察官認為她跟甲○○共 犯的部分我們否認,事實上,由那個警詢筆錄看起來, 甲○○他說他受「阿宏」指示,…那個時間點是劉鳳嬌 跟甲○○沒有配合之情形下。
問:我說一下,他的標準在於說,他先把參與的時間列了出 來,再由這個時間去列…犯罪人時間,所以剛剛為什麼 會去更正那些部分,就是因為…這些更正部分是在…他 們所列出來他們參與時間以外的部分,所以他才把這部 分時間拿出來,大概是這個樣子。如果說有這麼多問題 ,可能要重新再來爭執的,我們就必須要再做另外的處 理。…大概也要一個月時間才能把判決書弄出來。但是 ,如果說有否認的話,還要再寫的話,可能一個月都弄 不出來,辯論終結到宣判程序前都弄不出來。大概看一 下這麼多的話,可能要一個一個抓出來辯論啦…大概… 。
答:我們的問題就是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裡面…都是附表二的 人頭帳戶…。
問:所以…我們請檢察官回去再核對清楚,那看看他下次來



怎麼說明。如果可以的話,請檢察官先就這部分給個說 明。…到底是他寫對呢…還是怎麼樣,我再做這一方面 的處理,我現在只能這樣子,如果照你們的主張,我是 需要要一筆一筆出來說明,這是一定的道理,當然這是 當事人的權益啦,我是沒有甚麼意見,…這樣子,謝謝 ,如果說…我回去再對對看,到底是那裡有錯誤,下來 再來做個說明,總共加起來是一百五十件以上,當然不 是每件都有,所以這樣子下來,我想這樣子差了四十、 五十件,大概刑度也差不多,憑良心講,大概…真的全 部加起來砍一半都還不止,…我很明白跟妳們講,你們 這些刑度加起來,大概不會判到砍一半,砍一半的話, 大概每個人都要十幾年以上,我不會下到這麼重的手啦 ,…你們回去大家再比對看看…,既然你們有主張,我 們也是要做這樣的處理。…實在太多件,你們要去比對 一下,那江文宏對於檢察官起訴跟追加部分是否認罪? 答:認罪。
27分06秒以下
問:許坤德你呢?
答:認罪。
問:廖盈泓你呢?
答:認罪。
問:甲○○你呢?
答:認罪。
問:楊慧瑜妳呢?
答:認罪。
問:楊慧瑜…妳還有跟「小妤」嗎?
答:我是跟陳美良,不是「小妤」。
問:我是跟陳美良,不是「小妤」。…陳美良大概幾歲?成 年了嗎?滿二十歲了嗎?是男的還女的?
答:不知道,滿了,女的。
問:「阿全」是幾歲的了人?
答:大概四十歲左右。
問:「阿全」大概四十歲左右。那這樣的話,就變成說我們 要回去核對啦。黃居文部分…。
答:我們也是有稍微整理一部份,我的當事人是認罪,那可 能是我是沒有找到那幾個帳戶是從哪裡出來,或許是真 的有,我再核對看看,因為我是沒看到那些帳號在那些 部分來的,他認罪如果沒有看到會生甚麼影響,我再跟 他溝通看看。
問:…出來的程度大致上還是在這樣,…但是還是要的,…



你們可以這樣主張…,但是這樣下去會往後拖延,因為 我想本來今天要結案,但是你們這樣的抗辯,…沒有辦 法結案,還要再繼續要改期才可以處理,是因為這樣子 。刑度的部分你們的件數實在是太多了,扣掉這些之後 ,還有一大堆的案件,我們比對之後,大概一個人也有 五十、六十件以上…五十、六十件差這樣子,好像也是 差不多啦,當然你們的權利也是要照顧到,…那個檢察 官你們今天這樣答辯的話,有沒有提出有關他們說明的 部分…,要核對,大概要多久時間?
答:三個禮拜。
問:…那我們這樣子再改期,…所以我們今天就沒有辦法作 終結的動作,檢察官要核對,要三個禮拜的時間。…給 兩位大律師作這樣處理,所以我要再改一個時間。今天 是5月15日,那就6月19日好了,給多一點時間,…那大 律師這樣可以嗎?6月19日下午兩點續行。…那麻煩你 們下次準時來。
⒉原審法院98年6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光碟時間:00分00秒 到06分19秒):
問:劉鳳嬌甚麼時候出生?
答:55年5月13日。
問:住哪裡?
答:桃園市○○路1308巷320弄16號。 問:身分證號碼?
答:Z000000000。
問:黃居文甚麼時候出生?
答:75年8月31日。
問:住哪裡?
答:平鎮市○○路○段1巷2號。
問:身份證號碼?
答:Z000000000。
問:兩位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知道嗎?兩位 對延長羈押有何意見?劉鳳嬌妳有沒有甚麼意見? 答:我希望就是說我的家人爸爸媽媽都生病啊,住院開刀。 我希望可以交保,回去照顧他們,還有小孩。
問:黃居文你呢?
答:請辯護人回答。
問:辯護人妳有甚麼意見?
答:就被告劉鳳嬌部分,那劉鳳嬌現在是本件檢察官起訴及 追加部分都已經坦承不諱,非常後悔,而且…都已經供



出其他犯罪成員資料,應該是沒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 虞,沒有羈押之必要,所以希望給予交保。
答:就被告劉鳳嬌部分,補充陳述,先前收押是…「阿全」 未到案,所以會有串證的理由,…那個。
問:黃律師?
答:是,補充陳述,這個阿全也是被告所供述出來的,目的 是提供要協助辦案,並無串證之虞,而且以被告的全家 需要被告去扶養的狀況下,而且也收押了八個月之久, 能給予交保,而且被告已經認罪,…,但是目前的話, 應該沒有必要以羈押之方式作處罰之實,所以我們認為 說還是懇請鈞院斟酌,被告已經認罪,而且羈押了八個 月,沒有串證、沒有…之虞,懇請鈞院給予交保。 答:被告黃居文對所有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那我父親本 來身體就不好,前兩天又中風,腦血管拴塞,住院治療 ,…。
答:請求鈞院能夠交保,照顧他的父親。其父親在6月22日 身體狀況不好,腦血管拴塞,左側癱瘓住院中,…。 問:兩位有何意見?
答:沒有意見。
⒊原審法院98年6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光碟時間:00時48分 09.025秒到00時48分18.651秒): 法官問:陳亞駿有嗎?
答:有。
法官問:甲○○有嗎?
甲○○:那個…,我不知道那是甚麼,然後這樣子也是算共 犯嗎?…這樣而已。
法官:對。
⒋原審法院98年6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光碟時間:02時47分 56.035秒到02時50分12.496秒): 法官問:甲○○你呢?(那個帳冊我不知道)
甲○○:那個… 牽扯到因為那個帳冊我不知道,ㄟ就愛去 網咖玩,就被人叫去拿東西,就想說應該不會去拿 甚麼東西,結果就不知道這種東西….。
法官問:你是跟誰加入的?
甲○○:我沒有加入啊。
法官問:你是幫誰拿這些東西?
甲○○:那就是網咖認識的啊。
法官問:網咖跟誰認識?
甲○○:就是你去打電腦,他就突然來講話,就常常去那邊 打電腦。




法官問:對啊,你為什麼加入啊?
甲○○:他就叫我做啊。
法官問:誰叫你加入進去的?
甲○○:叫「阿宏」的。
法官問:…是那個「阿宏」?是這裡面的人嗎? 甲○○:不是這裡面的人。
法官問:是不是廖盈泓?…
甲○○:不是…然後我是太混啊…希望法官能給我機會。啊 ,我家只剩我跟我爸,我爸癌症末期,就靠我一個 人,請求從輕量刑…。
法官問:請求從輕量刑。那個江文宏,你怎麼來找這個工作 ?你跟誰…找?
答:沒有,我自己找,看報紙。
法官問:所以你是當車手而已,所以你是收本子而已,是嗎 ?所以你是收本子而已。
答:因為家裡也是需要錢。
法官問:啊…陳亞駿你呢?你負責甚麼?
答:負責領錢…領錢的。
法官問:…我只負責領錢的喔。啊…甲○○你說甚麼? 答:…我是被那個人叫去幫他拿東西的…拿一下東西。 法官問:所以你是負責拿東西而已,收帳本的。 ⒌原審法院98年6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光碟時間:02時55分 24.948秒到02時56分00.977秒): 法官問:甲○○你呢?廖盈泓沒來…。
甲○○:我家只剩我跟我爸爸,然後我爸爸,他又食道癌末 期…,我是因為真的不知道,然後…就因為一時貪 心,我退伍又還沒找到工作,我以後不會這樣了, …請給我一次機會。
我家只剩我跟我父親而已,我退伍後沒工作,才找 到這個工作喔,以後我會找正當的工作喔…就這樣 子。
㈢依據本院勘驗上開光碟內容,被告甲○○楊慧瑜許坤德江文宏、暨同案共犯劉鳳嬌、黃居文、陳亞駿等人就被訴 犯罪事實於原審法院審理中所為之自白認罪供述,並非出於 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當 方法而取得,依此所為之自白自具有證據能力,被告甲○○ 之選任辯護人、被告楊慧瑜之選任辯護人上開主張部分,自 無可採信。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



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檢察官、被告、被告之選任辯護 人對於本案卷內(含移送併辦卷)相關證人之證述、文書卷 證資料〈上述一、二除外〉之證據能力,於本院98年9月21 日上午9時35分行準備程序中皆表示沒有意見等語,且未就 上述證據資料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上述證人之證述、 文書卷證資料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 要旨,本院復審酌相關證人證述筆錄製成、文書卷證資料取 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依據上述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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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