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6年度,346號
TCHM,96,附民上,346,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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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上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陳怡成律師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李念祖律師
      林之嵐律師
      黃翊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第
一審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1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鐘兆勳及上海商業儲 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七億三千四 百二十七萬二千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 負擔。㈣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除引用原審之主張或陳述外,未另提出其他主張或陳 述。
二、被上訴人方面: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惟未為任何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已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



就被告仍維持第一審部分無罪之判決,就此部分,自訴人之 上訴,即無理由。另就自訴人其他部分上訴,本院雖認原判 決諭知被告無罪不當,而予撤銷改判,惟仍就該部分諭知自 訴不受理之判決,依首揭規定,仍均應就上訴人所提附帶民 事訴訟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是原判決就此部分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理由雖有未洽,惟結果並無不 合,仍應予維持。上訴人就此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是則本 件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合依刑事訴 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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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