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060號
抗 告 人 汎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抗 告 人 肯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 告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丁○○即益連工業社等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九十八年度執事聲字第一九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抗告,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依法定程式,對於下級法 院不利於己之裁定,於確定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 行為,故非下級法院裁定之當事人,既無不利於己之裁定,自 不得對該裁定抗告。查臺灣新竹地院法院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 一九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所載聲明異議人僅汎亞有限公司( 下稱汎亞公司),則肯威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肯威公司)、甲 ○○並非原裁定裁判對象,不得對原裁定提起抗告,肯威公司 、甲○○竟為抗告,自不合法。
次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 對於執行法院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 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 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第一 項前段定有明文,則在執行程序終結後,除執行程序所為之拍 賣有無效原因,不能發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外,即不容再有有 所主張。查債權人丁○○即益連工業社與抗告人汎亞公司間給 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拍賣汎亞公司所有新竹縣竹 東鎮○○路○段三二八巷一號房屋及其基地,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以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三六一 四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經公開拍賣,由致威精密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致威公司)得標買受,並經繳足價金,執行法院 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在案, 汎亞公司雖以:致威公司取得不動產時間在伊提起再審之訴之 後,非善意取得權利,且伊於拍賣期日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執行法院未立即裁定,承租人肯威公司到場陳述有租賃事實 ,執行法院竟不裁定拍定無效、拍賣期日未合法通知伊及承租 人、拍賣公告未載明肯威公司有優先承買權、超額查封、拍賣
公告門牌錯誤等,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 本件強制執行之拍賣程序既已終結,汎亞公司即無從聲明異議 ,執行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汎亞公司異議,汎亞公司提出異議 ,原裁定予以駁回,洵為正當。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求予廢 棄原裁定,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 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鄭傑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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