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訴訟代理人 謝世明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事由,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許, 駕駛牌照號碼HO─658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鹿港鎮南橋巷由南往北行 駛,途經該路與顏厝巷時,因未停讓右方車先行,撞擊由原告承保,為訴外人王 鉦淙駕駛之訴外人元鈺企業有限公司所有牌照號碼R9─6759號自用小客貨 車,致上開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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