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90號上 訴 人 楊杜亞納(即宙○○. 楊惠珉 (即宙○. 楊志偉(即宙○○之. 楊志俐(即宙○○之. 壬○○ 天○○ 丑○○○ 丁○○ 子○○ 己○○ 申○○(兼楊陳親之. D○○(兼楊陳親之. 宇○○ 玄○○(即楊水樹之. 地○○(即楊水樹之. E○○○(即楊水樹. 酉○(即楊水樹之承. 午○○(即楊水樹之. 黃○○(即楊建一之. A○○(即楊建一之. 辰○○(即楊建一之. 巳○○(即楊建一之. 卯○○(即楊建一之. 戊○○(即林春福之. 乙○○(即林春福之. 辛○○(即林春福之. 丙○○(即林春福之. 庚○○(即林春福之. C○○(即楊清河之. 亥○○(即楊清河之. 未○○(即楊清河之. 甲○○(即楊流、楊. 寅○○(即楊流、楊. B○○(即楊流、楊. 戌○○(即楊流、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被上訴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癸○○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複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楊杜亞納、楊惠珉、楊志偉、楊志俐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楊杜亞納、楊惠珉、楊志偉、楊志俐為上訴人宙○○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繼承人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參照),但如有訴訟代理人者不適用 之(同法第173條參照)。又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 ,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於裁判送達前死亡者,其 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宙○○已委請陳彥希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進行訴訟,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辯論終結,於98年8月25 日宣判;然宙○○於裁判送達前之98年1月27日死亡,爰裁 定本件由楊杜亞納、楊惠珉、楊志偉、楊志俐為上訴人宙○ ○之承受訴訟人。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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