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7年度,84號
TPHV,97,建上,84,2009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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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建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昀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謝佳伯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上 訴 人 台北縣林口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陳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
1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
上訴,本院於98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昀陽營造有限公司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應再給付上訴人昀陽營造有限公司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負擔。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於上訴人昀陽營造有限公司供擔保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元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如以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為上訴人昀陽營造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台北縣林口鄉公所(下稱林口鄉公所)之法定代理人 原為「蔡宗一」,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黃世榮」,再變 更為「乙○○」,有台北縣政府函為證,黃世榮乙○○並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61頁、第147頁),核與民 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陳明 。
二、上訴人昀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昀陽公司)起訴主張:伊於 民國(下同)94年5月20日與林口鄉公所簽訂工程契約,承 攬其「全鄉停車場整修美化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並於 同年月24日開工,至同年12月15日驗收(複驗)合格,保固 期間為1年,至95年12月15日屆滿,則伊保固責任即告解除 ;惟林口鄉公所僅給付伊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172萬7246



元,尚有工程尾款357萬7175元、保固保證金47萬3333元( 共計405萬0508元)未付等情。爰依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 求為命林口鄉公所應給付伊405萬0508元,及加計其中357萬 7175元自94年12月31日起、47萬3333元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96年12月20日)起,均至清償日之法定遲延利息之 判決(原審判命林口鄉公所應給付昀陽公司357萬7175元本 息,並駁回昀陽公司其餘之請求;兩造各對其敗訴部分,聲 明不服,提起上訴)。昀陽公司於本院上訴及答辯聲明:㈠ 原判決不利於昀陽公司之部分廢棄。㈡林口鄉公所應再給付 昀陽公司47萬3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駁回對 造之上訴。
三、林口鄉公所則以:㈠昀陽公司以中國大陸所產之玄武岩為6 處停車場新設入口地標,且未施作石材拋光陰刻之工程,經 伊書面通知改善該瑕疵而未改善,伊自得予以扣款207萬581 2元;㈡另昀陽公司逾期未改正瑕疵,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7 條第1項、第4項規定,伊自得課昀陽公司逾期之懲罰性違約 金(上限)319萬2000元;伊自得於應給付昀陽公司之工程 款中,以前開金額合計526萬7812元予以扣抵等語,資為抗 辯。並於本院上訴及答辯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林口鄉公所 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昀陽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駁回對造之上訴。㈣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查,㈠昀陽公司於94年5月20日與林口鄉公所簽訂工程契約 ,承攬系爭工程,並於同年月24日開工,至同年12月15日驗 收(複驗)合格,保固期間為1年,保固保證金為47萬3333 元,結算工程總價為1577萬7754元,惟林口鄉公所除給付昀 陽公司工程款1172萬7246元,尚有工程尾款357萬7175元、 保固保證金47萬3333元(合計405萬0508元)未付;㈡依工 程契約附件單價分析表號數9所列「新設入口地標」中,有 約定昀陽公司必須施作「石材拋光陰刻」之工程項目等情, 有卷附工程契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單價分析表可憑( 見原審卷第6至32頁、第67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堪信為真。
五、本院應審究者為㈠林口鄉公所以昀陽公司石材工程「石材拋 光陰刻」項目施作有瑕疵,且該玄武岩石材原產地為中國大 陸為由,予以扣款207萬5812元,是否有據?㈡林口鄉公所 以昀陽公司前開施作工程項目有瑕疵,書面通知該公司改善 而不改善,而課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上限)319萬2000元, 是否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林口鄉公所以昀陽公司石材工程「石材拋光陰刻」項目施作 有瑕疵,且該玄武岩石材為中國大陸進口為由,予以扣款20 7萬5812元,是否有據?
林口鄉公所抗辯:系爭玄武岩之原產地為中國大陸,昀陽公 司業已違反工程契約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云云,固舉卷附豪運 石業有限公司(下稱豪運公司)回函為證(見本院卷第120 頁)。然查: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 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 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 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 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參照)。
⑵、觀諸豪運公司回函固載明:「玄武岩產地為福建省漳浦 縣赤湖鎮...」(見本院卷第120頁);惟玄武岩之 產地有越南、福建省漳浦縣赤湖鎮、澎湖桶盤島等處, 而昀陽公司向豪運公司所購買之系爭6支玄武岩,係豪 運公司於10餘年前所進口之石材(置放於工廠內),因 時隔已久已無資料可供查閱該石材之產地為越南或福建 省漳浦縣赤湖鎮;另豪運公司雖曾於福建省漳浦縣赤湖 鎮設立工廠,但不表示系爭6支玄武岩之產地即為福建 省漳浦縣赤湖鎮等情,業經證人(即豪運公司業務經理 )郭泳池於本院證述綦詳(見本院卷第155反面至156頁 ),則昀陽公司向豪運公司所購買之系爭6支玄武岩亦 無法證明其產地即為福建省漳浦縣赤湖鎮,要難僅憑豪 運公司回函載有玄武岩產地為福建省漳浦縣赤湖鎮,即 可謂系爭6支玄武岩之產地為福建省漳浦縣赤湖鎮。 ⑶、況依工程契約第2條約定,昀陽公司給付予林口鄉公所 之標的,原產地不得為中國大陸。惟該標的若符合得輸 入台灣地區之財物;或台灣地需廠商未生產該財物;且 檢具文件經林口鄉公所同意者,則不在此限(見本院外 放證物第2頁正、反面)。準此,昀陽公司既已提出系 爭玄武岩石材之出廠證明(即豪運公司所開立),並經 林口鄉公所驗收合格完畢(見本院卷第74頁、第83至86 頁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95年11月9日北縣 林工字第0950025413號函),益徵昀陽公司交付林口鄉 公所之前開玄武岩,縱其產地中國大陸福建省漳浦縣, 亦因昀陽公司已檢附文件並經林口鄉公所同意而驗收完 畢,顯已符合工程契約第2條但書之規定甚明。 ⑷、此外,林口鄉公所亦未舉證證明昀陽公司交付之系爭玄



武岩有何違反工程契約第2條之情事,則林口鄉公所抗 辯:系爭玄武岩原產地為中國大陸,昀陽公司業已違反 工程契約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云云,並無可取。 ⒉林口鄉公所另抗辯:昀陽公司就系爭玄武岩並未依約施作「 拋光陰刻」之工程項目云云,固據提出照片為證(見原審卷 第103至104頁)。但查:
⑴、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 用之辭句,民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解釋當事人之契 約,應以當事人立約當時之真意為準,而真意何在,又 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不能 拘泥文字致失真意(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053號判例 意旨參照)。
⑵、昀陽公司係依林口鄉公所公告系爭工程之施作項目及圖 說,以1596萬元投標而得標,並依得標金額製作單價分 析表乙節,有系爭工程之決標公告、開標紀錄可參(見 本院外放證物第16至17頁),並為林口鄉公所所自陳( 見本院卷第68頁反面);再參酌證人(即林口鄉公所負 責設計系爭工程之承辦員)甲○○於本院證述單價分析 表內所指之「石材拋光陰刻」項目,係指字體部分要拋 光陰刻,玄武岩之石柱部分係無庸施作「拋光陰刻」乙 情(見本院卷第166頁反面),核與林口鄉公所公告之 工程圖說明確記載「玄武岩原石柱...」相符(見本 院外放證物第70頁),可見所謂「石材拋光陰刻」,係 指玄武岩字體部分需要拋光陰刻,玄武岩之石柱部分係 無庸拋光陰刻至明。
⑶、又所謂玄武岩字體要「拋光陰刻」,是指石材陰刻會有 鑿痕,所以要把鑿痕不整齊部分要用小型工具將不平的 地方磨平之意,並非是指整個字體要拋光(與地板石材 拋光處理方式不同)等情,業經證人甲○○證述綦詳( 見本院卷第16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豪運公司業務 經理)丙○○於本院證述系爭玄武岩字體太小,無法如 同地板石材用機器拋光(指研磨發亮),只有字體陰刻 情節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156頁);可徵昀陽公司業 已依約施作「石材拋光陰刻」之工程項目甚明。 ⑷、況昀陽公司就玄武岩字體部分施作「拋光陰刻」之項目 ,經林口鄉公所認定符合圖說暨工程需要而予以驗收( 見本院卷第83至84頁驗收紀錄、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核與證人甲○○證述玄武岩字體部分符合工程規定乙 節相符(見本院卷第167頁);若昀陽公司並未符合工 程圖說及契約約定應施作「石材拋光陰刻」之工程項目



,則林口鄉公所豈會予以驗收並載明「符合」乙旨(見 本院卷第83頁驗收紀錄)?益徵系爭工程所謂之「石材 拋光陰刻」,係指玄武岩之字體部分施作「拋光陰刻」 ,且昀陽公司並已依約施作該「石材拋光陰刻」之工程 項目至明。
⑸、此外,林口鄉公所既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昀陽公司有何 未依約施作之情事,則林口鄉公所抗辯:昀陽公司就系 爭玄武岩並未依約施作「拋光陰刻」之工程項目云云, 要無可採。
⒊是以,昀陽公司既已提出玄武岩出廠證明,且就玄武岩之字 體部分施作「拋光陰刻」工程項目,並經林口鄉公所依約驗 收完畢,則林口鄉公所以昀陽公司石材工程「石材拋光陰刻 」項目施作有瑕疵,且該玄武岩石材為中國大陸進口為由, 予以扣款207萬582元云云,核屬無據。
㈡、林口鄉公所以昀陽公司前開施作工程項目有瑕疵,書面通知 該公司改善而不改善,而課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上限)319 萬2000元,是否有據?
林口鄉公所抗辯:昀陽公司就玄武岩石材部分並未施作「拋 光陰刻」之工程項目,經通知而未改善,伊自得依工程契約 第17條第1項、第4項規定,課處昀陽公司逾期懲罰性違約金 (上限)319萬2000元云云,固據提出95年9月29日北縣林工 字第0950018034號函、96年8月14日北縣林工字第096002211 6號函為證(見原審卷第62至63頁)。惟承前所述,該工程 單價分析表所謂之「石材拋光陰刻」工程項目,既係指玄武 岩字體部分須「拋光陰刻」,原石柱部分則無庸「拋光陰刻 」,而昀陽公司業已依約提出給付,並未有違約之情事,則 林口鄉公所以昀陽公司並未依約施作「拋光陰刻」項目為由 ,通知昀陽公司改善工程項目,即屬無據。
⒉此外,林口鄉公所亦未舉證昀陽公司有何遲延履約之情形( 見原審卷第32頁、本院卷第84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自明) ,則林口鄉公所以昀陽公司施作石材拋光陰刻工程項目有瑕 疵,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為由,抗辯依工程契約第17條第1 項、第4項規定,應課處昀陽公司逾期違約金(上限)319 萬2000元云云,並無可採。
㈢、綜上,昀陽公司並未有遲延履約或違約之情事,且系爭工程 既已於94年12月15日驗收完成(見本院卷第84頁、外放證物 第81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保固期間1年至95年12月15 日屆滿(工程契約第16條,見本院外放證物第11頁反面), 亦未發現有瑕疵之情形,則林口鄉公所將本應給付予昀陽公 司之工程尾款357萬7175元、保固保證金47萬3333元(共計



405萬0508元),以昀陽公司施作「石材拋光陰刻」有瑕疵 為由,予以扣款並課處懲罰性違約金,均核屬無據,自應將 前開工程尾款及保固保證金依約如數給付予昀陽公司。六、從而,上訴人本於工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㈠工程尾款357萬7175元及加付自94年12月31日(即驗收合 格日94年12月15日後之15日翌日;工程契約第5條第1項第2 款參照〈見原審卷第9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保固 保證金47萬3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12月20日 (見原審卷第39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均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原審就前開林口鄉公所應給付昀陽公司保固保證金 部分,為昀陽公司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昀陽公司上訴意 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兩造就此部分 均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如主文第5項所示)。原審就前開 林口鄉公所應給付昀陽公司之工程尾款部分,為林口鄉公所 敗訴之判決,並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於法核無違誤。林口 鄉公所就此部分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審 酌後均認與本件之結論無涉,茲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八、據上論結,本件昀陽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林口鄉公司之上 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8 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姿岑
法 官 楊絮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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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昀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