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消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D○○ a○○ 甲地○○ c○○ U○○ z○○ k○○ 甲宙○ E○○ j○○ Q○○ 乙○○ 甲辛○ X○○ 甲丙○ 子○○ 甲壬○ 甲午○ 辰○○ 申○○ 甲E○ 己○○ 丙○○ 甲C○ e○○ q○○ 黃○○ A○○ 戊○○ g○○ h○○ 巳○○ 卯○○ 甲亥○ 癸○○ S○○ H○○ x○○ y○○ 酉○○ P○○ 甲D○ 甲F○ 甲J○ I○○○ m○○ 甲丑○ 甲天○ 壬○○ 甲I○ 戌○○ 辛○○ 甲玄○ b○○ 甲乙○ s○○○ B○○ Z○○ 甲甲○ J○○ i○○ F○○ 甲卯○ 甲辰○ d○○ 甲申○ 未○○ 天○○ 甲癸○ l○○ 丑○○ o○○ 甲B○ 宇○○ 甲庚○ N○○ M○○ 甲寅○ 宙○○ 丁○○ 甲戌○ L○○ Y○○ O○○ V○○ 玄○○ 甲酉○ t○○ T○○ 地○○ 甲宇○ p○○ 庚○○ 寅○○ K○○ v○○ 甲○○ 甲A○ 甲戊○ n○○ u○○ 甲未○ 甲丁○ C○○ 亥○○ r○○ 甲 子 R○○ 甲G○ 甲巳○ 甲黃○ w○○ 午○○ 甲己○ 甲H○ G○○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複 代理人 許淑玲律師上 訴 人 榮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f○○上 訴 人 遠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W○○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壁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林建豪」、「邱秋美」之記載,應更正為「K○○」、「R○○」。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於當事人書狀記載所致之 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