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六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茂男
訴訟代理人 陳國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經查本件因原告請求之標的並非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規定不得依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本件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自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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