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彰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訴訟代理人 紀旻嘉
顧信弘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或聲明,供本院審酌,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事由,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向原告申請租用電話號碼「000000 0000」號及「0000000000(其後更改門號為000000000 0)」號電話通信設備,迄九十年九月份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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