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98年度,2號
TPHM,98,矚上訴,2,2009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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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上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子○○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魏順華律師
      羅秉成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壬○○
被   告 癸○○
           號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高進棖律師
被   告 佳能艾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辛○○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律師
      陳哲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檢察官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96年度矚訴字第1 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958號、
第3660號、第5992號、第7060號、第706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具採購案」部分撤銷。
丑○○子○○乙○○戊○○庚○○甲○○、輝陽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癸○○佳能艾銳股份有限公司己○○丁○○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均無罪。
理 由
壹、上訴範圍:
茲查:揆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得見本件公訴事實, 包含「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具採購案」,以及 「新竹縣寶山鄉新城國小辦公傢俱採購案」部分。其中有關 「新竹縣寶山鄉新城國小辦公傢俱採購案」部分,公訴人認 被告戊○○庚○○甲○○3 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5 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被告 癸○○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證 件投標罪嫌云云。惟經原審審理結果,判決被告戊○○、庚 ○○、甲○○癸○○此部分被訴罪嫌均無罪。另觀之本件 檢察官所提之上訴書所載內容,得知檢察官並未就原審關於 「新竹縣寶山鄉新城國小辦公傢俱採購案」部分諭知被告戊 ○○、庚○○甲○○癸○○無罪之判決提起上訴,此業 據檢察官於本院98年7月3日準備程序期日供述在案(本院卷 第28頁反面),並有上訴書足憑。是被告戊○○庚○○甲○○癸○○此部分被訴罪嫌(即「新竹縣寶山鄉新城國 小辦公傢俱採購案」部分),均已經判決無罪確定,本院自 無庸就此已經判決無罪確定部分加以審理,僅須就其餘部分 (即「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具採購案」部分)予以 審究論斷,合先敘明。
貳、公訴意旨(「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具採購案」部分 )指稱:
被告丑○○係現任新竹縣縣長,綜理新竹縣政業務;被告子 ○○係新竹縣政府縣長辦公室秘書,負責代理縣長決行新竹 縣政府一般事務性及例行性公文與報表,及有關新竹縣政府 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工程底價之核定及勾選比價廠商之代 理縣長決行等職務;被告乙○○係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局長, 負責核定工務局工程隊重大工程之重大工程驗收結算事宜、 勘驗、測量、施工及監督等事項,核定專案工程之專案工程 勘查、測量、施工及監督、驗收及結算事宜等事項,審核重 大工程暨相關經費之編列、興辦計畫及設計預算核定,審核 配合上級政府重大工程暨相關業務之處理,審核專案工程之 專案工程興辦計畫及設計預算核定等事項;被告戊○○係新 竹縣議會議員及名晟傢俱有限公司(設於新竹縣竹東鎮○○ 路○ 段151 號)負責人,自民國(下同)79年3 月1 日起擔 任新竹縣議會議員,並於94年12月3 日新竹縣第16屆縣議員 選舉落選,於95年2 月28日卸任,連任4 屆,嗣因同選區當



選人朱有玄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 字第5 號民事判決宣告當選無效確定,經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於95年11月10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2第2項規定 ,公告遞補為當選人,均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 所稱之公職人員。被告庚○○東矩有限公司(下稱東矩公 司,設於臺中市○○區○○里○○路○段71巷15號1、2樓) 負責人;被告甲○○係傢俱仲介跑單幫業者,曾自79年間起 至89年間止,在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總 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5段2號16樓)彰化分公司(設 於彰化市○○○路208號3樓)擔任主管;被告癸○○係被告 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陽公司,設於臺中縣大雅鄉 ○○村○○○路128號)經理;被告己○○係被告艾銳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艾銳公司,總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 19 -3號1樓D棟)營業處處長,曾自80年間起至91 年間止, 在震旦行公司臺北二分公司(設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 26號)擔任經理;被告丁○○係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設於 新竹縣竹北市縣○○街136號6樓之2)主管,曾自76年間起 至93年間止,在震旦行公司先後擔任業務員、業務主任、業 務副理等職。
緣新竹縣政府辦理「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 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案」,於93 年8 月16日由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技士曹長勇簽請以統 包方式辦理,並經縣長即被告丑○○於93年11月2 日批准, 預算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嗣該案於94年1 月4 日由大 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大展公司)以90萬元得標,新竹 縣政府並於94年1 月24日與大展公司簽訂「新竹縣政府辦公 大樓空中廊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 與監造)」合約,其中包含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 採購部分。被告丑○○為求於94年底三合一縣長選舉順利勝 選連任,乃採取與縣議員及鄉長候選人搭配參選以相互拉抬 聲勢並交換樁腳及票源之策略,在新竹縣寶山鄉選區,企圖 爭取該選區縣議員候選人即被告戊○○以及鄉長候選人邱坤 桶與其搭配競選,以取得2 人在寶山鄉之票源。惟被告丑○ ○與被告戊○○原分屬不同政黨傾向,被告丑○○為國民黨 籍,戊○○為無黨籍偏民進黨,丑○○為拉攏政黨傾向為無 黨籍偏民進黨之被告戊○○,其等2 人均明知被告戊○○係 對於縣政府預算執行負有監督責任之縣議員,依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9 條規定,不得與受其監督之機關即新竹縣 政府為買賣、承攬等交易行為,復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16 條第3 項規定,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竟仍違



反利益迴避及實質比價規定,以及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之 法令規定,於94年4 月間,在不詳地點由被告丑○○接受被 告戊○○因同意搭配選舉之對價要求,將其所主管之「新竹 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預算金額為1,102 萬 4, 367元,交由被告戊○○主導特定廠商得標,並指示承辦 單位主管被告子○○乙○○予以配合。
另曹長勇於前述與大展公司就「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空中廊 道、景觀及室內裝修工程委託專案管理(含規劃與監造)案 」簽約後即指示大展公司副理陳定久採共同供應契約規劃辦 理「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陳定久乃依 曹長勇指示製作「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室內空間規劃及 OA辦公傢俱規劃工作報告書」(下稱工作報告書)送新竹縣 政府工務局工程隊由曹長勇審查,經數次退回修正並依曹長 勇指示將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名錄附於上開工作報 告書後,於94年5 月27日定稿提交新竹縣政府,繼由曹長勇 通知大展公司於94年6 月初某日至新竹縣政府縣長室作簡報 。曹長勇繼於94年7 月12日簽擬後於同年月28日綜簽:「… 依據中信局與廠商簽訂之合約第4 條第1 項之規定,本府得 與廠商另行議定價格折扣等,為節省公帑,擬由鈞長由合格 廠商內數家殷實廠商(為增加競爭力,建議勾選5 家以上廠 商),奉核後,通知勾選廠商辦理比價,並以廠商與中信局 簽訂契約價格最低者為上限通知廠商報價,報價最低且合於 (誤寫為『約』)招標文件規定者得標。…」,並檢陳前述 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包含載明「本採購不訂底價」之投標須 知逐級陳核。
被告戊○○丑○○承諾由其主導前述採購案後,被告丑○ ○、子○○乙○○及被告戊○○基於犯意之聯絡,由被告 戊○○於94年5 、6 月間及94年7 、8 月間先後親至工務局 詢問被告乙○○有關前述採購案之招標方式及投標廠商之資 格,並表示欲推薦廠商名單,被告乙○○即請新竹縣政府工 務局工程隊隊長王金倉加以說明,王金倉乃向被告戊○○表 示前述採購案將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並將找3 至5 家 中信局合格廠商辦理比價,至於決定廠商名單非其權限,係 縣長室之權限,被告戊○○乃表示將找縣長談。被告戊○○ 並於94年7 、8 月間即經由被告乙○○王金倉告知而事先 得知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建議被告丑○○勾選5 家以上 廠商以辦理比價之訊息,因被告戊○○本身並非中央信託局 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併入台灣銀行,下稱「中信局」)共同 供應契約之合格廠商,復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 規定之限制不能投標承攬前述採購工程,乃依新竹縣政府承



辦單位工程隊所訂之招標需求,隨於94年7 、8 月間,在承 辦單位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未辦理招商比價前,即尋求 其友人即被告庚○○配合,而與被告庚○○2 人共同基於意 圖獲取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庚○○尋求中信局合格 廠商配合借牌及提供其他4 家中信局合格廠商型錄(或稱廠 商目錄)作為形式上陪標之廠商。被告庚○○因其所負責之 東矩公司並非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不符上開採購 案之投標廠商資格,轉而尋求其友人即被告甲○○共同居間 尋求中信局合格廠商配合及提供其他4 家廠商型錄供新竹縣 政府辦理招商比價。被告甲○○因向來即與中信局共同供應 契約合格廠商輝陽公司合作,乃取得被告輝陽公司業務經理 即被告癸○○容許,借用被告輝陽公司名義投標前述採購案 ,條件為由被告甲○○以被告輝陽公司名義投標,由被告輝 陽公司負責交貨及安裝,惟安裝費、人事管銷費、發票稅金 、匯款手續費、中信局服務費等由被告甲○○負擔,被告甲 ○○則從中賺取被告輝陽公司提供之產品價格與得標金額間 之價差。被告甲○○並透過被告癸○○取得被告輝陽公司、 昱晟辦公傢俱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路92號)、統揚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南投市○○里○○○路126 號)等3 家廠商型錄,被告甲○○另因與震旦行公司臺中六分公司( 設於臺中市○○路○ 段250 號10樓)業務專員王憲文、被告 艾銳公司臺中分公司(設於臺中市南屯區○○○路○ 段666 號5 樓)經理鍾國全等人均曾為震旦行公司同事且仍有聯繫 ,認為可與震旦行公司、被告艾銳公司達成不為價格競爭之 協議,乃自行透過王憲文鍾國全分別取得震旦行公司、被 告艾銳公司之廠商型錄,並於94年7 、8 月間陸續將前述5 家廠商型錄透過被告庚○○轉交被告戊○○,被告戊○○再 透過被告丑○○之機要秘書王庚春轉交前述5 家廠商型錄予 被告丑○○,供被告丑○○勾選為比價廠商。被告戊○○庚○○甲○○癸○○等4 人並達成協議,言明一旦被告 輝陽公司得標,被告庚○○甲○○2 人可從中分得投標金 額2%之利益,被告戊○○則可分得投標金額5%之利益。 另被告艾銳公司營業處處長即被告己○○丁○○於94年4 月間由經常拜訪被告戊○○之被告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業務 員賴芷婕得知「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係 被告丑○○授權由被告戊○○主導後,即有意透過被告戊○ ○爭取承作前述採購案之機會,且王金倉復於94年5 、6 月 間在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向被告丁○○表示,前述採購 案將採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並將找3 至5 家中信局合格 廠商辦理比價,若欲爭取為前述採購案之比價廠商,須找被



戊○○推薦始可。被告己○○丁○○乃於94年7 月間某 日,與賴芷婕共3 人偕同前往被告戊○○位於新竹縣寶山鄉 ○○村○○鄰○○路86號之服務處拜訪,請託被告戊○○使新 竹縣政府直接指定被告艾銳公司承作「新竹縣政府新建辦公 大樓OA傢俱採購案」,惟被告戊○○表示其等已太晚請託, 已先答應臺中之廠商即被告庚○○及其所尋求配合之廠商, 惟被告己○○丁○○均向被告戊○○表示希望能給予被告 艾銳公司承作之機會。被告戊○○則表示前述採購案之招標 方式仍未明朗,究竟採何種招標方式,其仍須與縣長即被告 丑○○及新竹縣政府內部高層人員開會決定,嗣經被告丁○ ○於不詳時間(94年7 月間至94年9 月8 日前某日,再度請 託被告戊○○推薦被告艾銳公司為比價廠商,並表示將給付 佣金予被告戊○○,被告戊○○乃予同意。惟被告甲○○於 94年7 、8 月間將由鍾國全處所取得之被告艾銳公司廠商型 錄透過被告庚○○轉交予被告戊○○後,即先取得被告輝陽 公司業務經理即被告癸○○容許,借用被告輝陽公司名義投 標,隨即進行向被告艾銳公司借牌陪標事宜,於94年7 、8 月間致電鍾國全表示欲借艾銳公司之牌以參加「新竹縣政府 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之投標,惟遭鍾國全以該公司 新竹分公司主管被告丁○○已在接洽該案為由拒絕,被告甲 ○○乃表示與被告丁○○熟識,將自行與被告丁○○聯繫, 被告甲○○復於94年7 、8 月間聯繫被告丁○○,要求被告 丁○○退出,並由其借被告艾銳公司之牌以參加前述採購案 投標,惟被告丁○○拒絕。
被告戊○○所推薦指定之上開5 家廠商中,僅被告輝陽公司 、震旦行公司、被告艾銳公司等3 家廠商名列大展公司所製 作工作報告書中之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合格廠商,經新竹縣 政府主計室於94年7 月23日在工務局簽稿會核單會核意見簽 註:「請於核定預算內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被 告乙○○為配合被告戊○○,竟與被告丑○○子○○、戊 ○○基於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3 日10時許,在曹長勇之前 述簽呈中簽註:「擬如擬,建請勾選3 家,可否,呈核」, 復經秘書徐國振於94年8 月3 日簽擬:「擬如擬,並依主計 室簽見辦理,陳核」;嗣經新竹縣政府主任秘書吳俊福於94 年8 月4 日核擬:「擬如徐秘書擬,陳核」後,陳由被告丑 ○○待決行。被告丑○○子○○2 人明知主管之「新竹縣 政府新建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雖採準用中信局共同供應 契約,邀請合格廠商辦理比價,惟其程序仍須依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辦理,不得指定事先謀議之特定廠商,作為限制性 招標比價之廠商,且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況



前述3 家廠商均由被告戊○○所推薦指定,二者關係密切, 詎被告丑○○為達爭取被告戊○○支持其及與邱坤桶搭配競 選,以鞏固縣長選舉票源之目的,明知被告戊○○推薦指定 之廠商應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竟與被告子○○戊○○基 於犯意聯絡,違反前揭利益迴避及實質比價規定,以及公平 、公開之採購程序之法令規定,利用其指定比價廠商之職權 ,於94年9 月8 日核定時,由被告戊○○在新竹縣政府工務 局工程隊,再度將載有其所推薦指定之被告輝陽公司、震旦 行公司、被告艾銳公司等3 家中信局合格廠商之A4名單1 紙 (該張名單尚載有昱晟、統揚2 家非中信局合格廠商),透 過王金倉轉交予被告子○○子○○於當日在縣長室收受被 告戊○○所推薦指定之前揭廠商名單1 紙後,乃依據其與被 告丑○○戊○○之事先謀議,核定前述採購案指定比價廠 商為被告輝陽公司、震旦行公司、被告艾銳公司等3 家,並 由被告子○○以縣長丙章批示:「如勾選名單,餘如擬」, 以此非法之方法,著手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曹長勇於接獲被告丑○○授權子○○核定之前揭簽呈後,因 工務局工程隊準備前述採購案之招標文件遲至94年9 月16 日9 時56分始以94年9 月16日府工程字第0940122284號函發 文通知經勾選之3 家比價廠商於94年9 月16日前至新竹縣政 府領取招標文件,該函文並於說明欄三載明:「本案請貴公 司於94年9 月16日前至本府領取招標文件,94年9 月21日上 午10點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本府工務局工程隊,逾時以不合格 標辦理」,如依正常之郵遞送達程序,將使事先已謀議為比 價之前述3 家廠商,無法如期領取招標文件並參加投標。為 避免因發文通知比價時間(94年9 月16日9 時56分星期五) 與預定辦理開標比價時間(94年9 月21日星期三)流程扣除 94年9 月17、18日之週末2 日,僅相差不到3 日,且尚須預 留參加比價廠商填寫標單、備料及擺放樣品時間,時間差距 太過急迫,竟捨正常之發函通知方式而以電話立即通知前述 3 家廠商於94年9 月16日前至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工程隊領取 招標文件,被告丁○○於94年9 月14日至新竹縣政府工務局 工程隊領取前述採購案招標文件後隨即傳真前述招標文件資 料予被告己○○。而被告戊○○復於同日致電賴芷婕,表示 被告艾銳公司獲選參與比價,要求賴芷婕前往新竹縣政府工 務局工程隊領取招標文件,賴芷婕旋告知被告丁○○此事, 惟被告丁○○表示王金倉已通知其領取招標文件。嗣新竹縣 政府文書課人員於94年9 月16日始將新竹縣政府前述採購案 通知前述3 家廠商參加比價之函文寄出。被告丁○○賴芷 婕2 人並於94年9 月21日第1 次開標前數日,前往被告戊○



○位於寶山鄉服務處拜訪被告戊○○丁○○向被告戊○○ 詢問如何填寫投標金額,及探詢共有幾家廠商參與投標等, 惟被告戊○○表示投標金額艾銳公司能寫就寫,不能寫就讓 它流標。
上開採購案原訂於94年9 月21日上午10點辦理比價開標,惟 震旦行公司人員林健樺蔡清樺於94年9 月16日領取招標文 件後,因核算成本過高認無利潤,乃放棄投標。另被告甲○ ○於第1 次開標前數日即詢問王憲文震旦行公司是否有領取 招標文件,王憲文表示震旦行公司新竹分公司人員雖有領取 招標文件,惟因利潤過低將放棄投標,被告甲○○庚○○ 乃於第1 次開標前即均已知前述3 家廠商將僅有被告艾銳公 司及輝陽公司人員依投標須知規定,於94年9 月20日先行前 往新竹縣政府擺設辦公傢俱樣品。惟於94年9 月20日當日被 告輝陽公司人員在現場擺設樣品時,誤認在現場擺設樣品之 被告艾銳公司為高雄樂聯公司,乃立即通知被告癸○○,被 告癸○○以為係新竹縣政府另有通知其他比價廠商,旋致電 告知被告甲○○,被告甲○○得知後即致電被告庚○○表示 有多1 家廠商前來擺放樣品投標,並詢問被告庚○○是否仍 有得標機會及投標金額是否需要更改等情,被告庚○○則表 示需要瞭解,被告庚○○旋再致電被告戊○○告知現場多出 1 家高雄樂聯公司,不是被告艾銳公司,該公司並非由其所 提供予被告戊○○之5 家廠商之一,被告戊○○則承諾將於 當晚與被告丑○○聯絡瞭解何以多出1 家非其所推薦指定之 廠商參與比價,並指示被告庚○○於填寫投標金額時,依照 原定協議處理即可。被告庚○○自被告戊○○瞭解情形後復 致電被告甲○○,表示投標金額仍依據先前協議之價格即 930 萬元加2%加5%即995 萬元填寫,被告甲○○再致電被告 癸○○告知此事。被告癸○○於94年9 月20日晚上填寫投標 金額時,原欲依被告甲○○之指示按前述協議填寫標單之投 標金額,惟慮及另有原計畫外之廠商參與比價,若以前述投 標金額競標,得標機率不大,乃自行將投標金額向下修正為 969 萬7,153 元,亦即被告輝陽公司將承包價格由930 萬元 減為906 萬2, 760元外加支付被告戊○○庚○○甲○○ 等人共計7%即63萬4,393 元之利益進行投標,倘新竹縣政府 依正常招標程序辦理招商比價,被告輝陽公司之投標價格將 為906 萬2,760 元,較被告艾銳公司投標價格930 萬8,889 元為低,將因而得標,被告戊○○庚○○甲○○、癸○ ○等4 人以前述非法方式,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被告戊○○見另有非其推薦指定之廠商參與比價投標,乃於 94年9 月20日晚間聯繫被告丑○○,惟因故未能取得聯絡。



被告丑○○乃於翌日即94年9 月21日8 時38分許致電被告戊 ○○。被告戊○○於電話中則抱怨被告丑○○既已答應前述 採購案由其推薦指定之特定廠商得標,而王庚春在議會時亦 向其表示,會處理其交代縣長被告丑○○有關前述採購案之 事,然王庚春竟讓該採購案又多1 家原指定廠商外高雄的廠 商參加投標,而要求被告丑○○立即處理,被告丑○○乃表 示:「應該不會吧」、「我來問一下,瞭解一下好嗎?」、 「不會、不會。我來瞭解好不好」、「你這樣講我就知道了 」等語,被告戊○○於電話中再度提醒被告丑○○前述採購 案於當日10時即要開標,隨後並親赴開標現場關切開標情形 。於94年9 月21日10時前,被告艾銳公司之代表人員被告己 ○○、丁○○及輝陽公司之代表人員被告甲○○癸○○等 人,在新竹縣政府發包中心之開標現場,依規定於當日10時 前將標單交予承辦技士曹長勇而投標後等候開標。被告戊○ ○在開標現場並詢問被告丁○○艾銳公司之投標金額為何, 被告丁○○表示為900 餘萬元,被告戊○○竟意圖獲取不當 利益,向被告丁○○表示其有辦法可使新竹縣政府不經比價 程序,而直接以指定廠商之方式由被告艾銳公司得標,但要 求被告艾銳公司給付得標金額之8%作為代價,而欲藉此方式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被告丁○○旋詢問在場之被告艾銳 公司營業處處長被告己○○意見,惟被告己○○丁○○2 人於討論後均認為上開佣金過高而當場未予應允,致使被告 戊○○著手實行之上開協調因未達成合意而未遂。未久,承 辦技士曹長勇明知依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條款第6 條交貨期 限與驗收(九)對於立約商交貨品質及功能之檢驗、驗收及 複驗均已明白規定,新竹縣政府僅須下單採購,事前無庸驗 樣,竟突然向前述已經投標之廠商以廠商擺設之樣品尚未經 查明是否合於中信局訂約規格為由,宣布延期至9 月23日10 時許始進行開標比價,被告己○○丁○○甲○○、癸○ ○等人乃向曹長勇索回標單,惟為曹長勇所拒,並將所製作 之「致各位投標廠商,並請於收到本傳真簽名後回傳:(共 6 頁)⒈開標日期延後至民國94年9 月23日(星期五)早上 10點假本府工程發包中心舉行…」延後開標文件,分別要求 前述已投標之廠商簽署,該文件由被告丁○○甲○○分別 簽名。被告己○○丁○○甲○○等人在開標現場得知延 期開標後,因均曾為震旦行公司之同事,雙方乃當場協議既 然彼此認識,屆時若前述採購案不開標,雙方可合作,各分 一部分承作,而不須拼底價,而協議欲不為價格之競爭,惟 尚未針對如何不為價格競爭之細節,如承作之一方應給予退 出之一方何種對價等條件進一步討論。而被告丑○○於94年



9 月21日第1 次開標延標後,並於當日20時50分許,親赴被 告戊○○所經營之名晟傢俱有限公司戊○○解釋,被告戊 ○○則向被告丑○○抱怨稱:「誰在搞鬼你們自己心裡有數 」等語,被告丑○○則表示前述採購案其已經交代,將會查 清楚。
於94年9 月23日9 時44分許,被告丁○○甲○○癸○○ 等人,再度在新竹縣政府發包中心之開標現場等候開標,曹 長勇先以「投標廠商需簽名」為由,要求被告丁○○在該公 司之投標信封上簽名,隨後,被告乙○○為配合使被告戊○ ○能有充裕時間分別與被告輝揚及艾銳公司2 家廠商協議不 為價格之競爭,其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限 制性招標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以書面通知各 廠商,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且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 條亦規 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 需要延長等標期。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 日 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竟違反前述法 令規定,於開標前突然要求曹長勇至其辦公室,指示曹長勇 就前述採購案訂定底價,曹長勇表示依據「新竹縣政府辦公 大樓OA傢俱採購投標須知」,前述採購案不須訂定底價,只 須依照中信局所定各單項最低價格為上限即可。惟被告乙○ ○仍堅決指示曹長勇須訂定底價,再交由縣長核定。曹長勇 乃依指示立即簽擬訂定底價之簽呈,並親自持簽呈逐級陳核 ,期能於當日即順利完成開標,惟於當日10時50分許,將上 開簽呈陳送被告乙○○審核時,被告乙○○表示因時間急迫 ,無法於當日簽奉核定底價完成開標,乃指示曹長勇將開標 日期再度延後至94年9 月27日,曹長勇迫於乙○○指示,乃 向前述等候開標之廠商宣布再度延期至9 月27日10時開標進 行比價,並要求前述廠商在其所製作內容為:「⒈為完善比 價程序,需依據核定底價進行比價,並於底價內且價格最低 者得標。⒉因本府底價尚未完成核定,原訂於本日(94.09. 23)上午10點開標之新竹縣政府辦公大樓OA傢俱採購案延至 94.09.27上午10點假本府工程發包中心辦理」之延後開標通 知簽名。至此,被告己○○丁○○2 人始確認前述採購案 所以連續2 次不正常延標,係因透過被告戊○○人為運作影 響所致,並確認被告艾銳公司若欲得標,非得經被告戊○○ 允諾不可。其等2 人乃於94年9 月24日21時許,再度前往被 告戊○○所經營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 段151 號名晟傢 俱有限公司拜訪,被告己○○丁○○2 人詢問被告戊○○ 就前述採購案是否可以指定廠商而不開標?被告戊○○表示 可以,被告丑○○有授權由其決定前述採購案由何人得標。



被告己○○丁○○2 人乃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 絡,請託被告戊○○居間運作使新竹縣政府直接指定被告艾 銳公司承作前述採購案,而不透過開標比價之方式,欲藉此 使艾銳公司不為價格之競爭。被告戊○○原不置可否,被告 己○○丁○○2 人則再次向被告戊○○請託,並表示將給 予佣金,被告戊○○乃鬆口表示將努力看看,雙方並於該次 會商中達成由被告戊○○協助由被告艾銳公司承作上開採購 案之協議。
另被告戊○○於94年9 月21日至94年9 月26日期間,經被告 丑○○向工務局瞭解後,由縣長機要秘書王庚春向其解釋, 關於94年9 月20日與輝揚公司人員一同在新竹縣政府擺設樣 品之廠商,並非高雄之樂聯公司,而係被告戊○○所推薦指 定之被告艾銳公司。被告戊○○於得知係誤會一場且與被告 艾銳公司達成協議後,乃於94年9 月26日致電被告庚○○, 告知前述採購案於94年9 月27日10時之開標程序將照常進行 ,並詢問被告輝陽公司之投標金額為何,被告庚○○表示為 930 萬元加2%加5%,被告戊○○固定為5%,惟被告戊○○則 表示被告艾銳公司之投標金額較被告輝陽公司為低,被告庚 ○○於得知後,乃詢問被告戊○○該如何處理,被告戊○○ 則表示已與被告艾銳公司講好,無法協助被告庚○○所代表 之被告輝陽公司得標,被告庚○○只能責怪自己當初不應將 被告艾銳公司列在提供其轉交予被告丑○○勾選之5 家廠商 中。被告戊○○為能有充裕時間分別與被告輝揚及艾銳公司 2 家廠商協議不為價格之競爭,又於94年9 月27日早上前述 採購案第3 次開標前,要求被告乙○○能再度延標或廢標, 被告乙○○乃要求王金倉至其辦公室,告知被告戊○○前述 要求,並請王金倉評估其可行性,王金倉表示若一延再延, 將遭人非議,認為有弊端,被告乙○○乃指示王金倉致電向 被告戊○○說明,王金倉則於當日開標前即9 時39分許,依 被告乙○○指示致電被告戊○○詢問前述採購案是否仍須約 時間再向被告戊○○說明?惟被告戊○○因已由王庚春向其 解釋清楚且亦與被告艾銳公司達成協議,乃向王金倉表示: 「就這樣做就好了,我不過去了」等語,而同意當日辦理開 標。另被告己○○為確保被告艾銳公司得順利得標,於94 年9 月24日晚上獲被告戊○○鬆口表示將努力協助被告艾銳 公司得標之協議後,復於94年9 月26日或27日上午9 時許, 致電被告甲○○癸○○2 人,相約於94年9 月27日9 時30 分許即第3 次開標前半小時,在被告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內 協商不為價格競爭事宜,被告甲○○癸○○2 人乃依約於 94年9 月27日9 時30分許,在被告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與被



己○○丁○○2 人會面,其等4 人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 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而著手欲以協議方式使被告艾銳公司、 輝陽公司等2 家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協商過程中,被告甲 ○○、癸○○2 人表示若前述採購案屆時仍不開標,可將前 述採購案讓予被告艾銳公司承作,被告艾銳公司則須給付 100 萬元予輝陽公司作為讓予之代價,惟被告范隆盛表示艾 銳公司僅能給付30萬元,雙方遂未談妥,致其等4 人上開協 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未達合意而未遂。嗣被告丑○○於94年9 月27日授權被告子○○以縣長丙章核定上開採購案之底價為 1,088 萬元。前述採購案乃於94年9 月27日10時許,終在新 竹縣政府工程發包中心開標,比價結果即由艾銳公司以930 萬8,889 元,低於縣長核定之底價1,088 萬元而得標。被告 丁○○於得標後,旋於當日10時57分許致電戊○○表示有如 期開標,並轉達處長被告己○○請求,與被告戊○○相約於 當日下午在新竹縣竹北市碰面,以表達感謝其協助之意。而 被告丑○○為爭取被告戊○○與其以及邱坤桶搭配競選,於 前述採購案授權由被告戊○○主導後,繼於94年10月5 日21 時許親赴被告戊○○所經營之名晟傢俱有限公司商談選舉合 作事宜,再於94年10月9 日晚上與被告戊○○邱坤桶3 人 在被告戊○○經營之名晟傢俱有限公司再度共同協商三合一 選舉合作事宜,並達成3 人聯合參選,以相互拉抬之共識, 言明3 人須相互幫忙支持,且須相互出席彼此間所舉辦之說 明會或競選總部成立大會。被告丑○○為積極拉攏被告戊○ ○,另由其妻宋麗華於94年10月27日為新竹縣第8 選區縣議 員進行配票作業,規劃寶山鄉為被告戊○○之票源區,限制 與被告丑○○同黨之縣議員候選人羅吉祥盧東文不要前往 寶山鄉拓展票源,以拉攏被告戊○○,對其示好,而爭取被 告戊○○支持被告丑○○縣長選舉,被告戊○○乃於94年10 月27日動員參加被告丑○○寶山鄉競選服務處成立,協助被 告丑○○在新竹縣寶山鄉之造勢活動。
因認被告丑○○子○○乙○○戊○○庚○○等5 人 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以非法方法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又被告戊○○庚○○2 人另犯同法 第4 項以其他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及同法第 5 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另認被 告甲○○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以非法方法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同法第4 項以其他之合意,使廠 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同法第5 項前段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及同法第6 項、第4 項以其他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未遂罪嫌。並認被告癸○○所為,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結果罪嫌、同法第4 項以其他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 爭罪嫌、同法第5 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證件投標罪嫌及同法 第6 項、第4 項以其他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未遂 罪嫌。又認被告己○○丁○○2 人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3 項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同 法第87條第4 項以其他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罪嫌 及同法第6 項、第4 項以其他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 爭未遂罪嫌。另被告輝揚公司之業務經理即被告癸○○、被 告艾銳公司之處長即被告己○○、被告艾銳公司新竹分公司 之主管即被告丁○○等人,均係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政府採 購法之罪嫌,均請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對輝陽公司、艾銳 公司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云云。被告丑○○子○○乙○○戊○○等4 人間,就上述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庚○○甲○○癸○○等4 人間,就前述以非法方法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及以其他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 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戊○○庚○○甲○○等3 人間,就前述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借用 他人名義投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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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能艾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名晟傢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