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98年度,41號
TPHM,98,上重訴,41,20091202,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許富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98年7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 ,至民國98年12月1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認有同條項第1款、第2款之 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 月17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