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4639號
TPHM,98,上訴,4639,2009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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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639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
度訴字第1348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49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 94年間起召集附表一所示之民間互助會,由其擔任會首邀集 會員參加如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各互助會,每會會金均為新臺 幣(下同)2萬元,採外標制,在其位於臺北市信義區○○ ○路○段222號1樓工作處所內開標,其中附表二之互助會, 虛列應阿清為會員參加一會,附表三之互助會,則虛列劉鼎 豪、沈靖、蔡炳星、劉亞民王宗義為會員各參加一會,並 虛列易永恆為二會(實際僅參加一會),附表五之互助會則 虛列楊東、沈靖為會員各參加一會,附表六之互助會則虛列 王志健曾菊蓮為會員各參加一會。在會期進行中,被告因 為己身資金週轉所需,竟以下列冒標方式向活會會員詐取會 款支應:㈠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 括犯意,在主持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互助會開標時,連續冒 用蔡炳星、沈靖劉亞民劉鼎豪、王宗義易永恆名義, 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即向 各該如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 ,各該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該被 冒標之名義人及活會會員(冒標日期、標金及向活會會員詐 取的會款,詳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此部分業經本院於98 年4月2日以97年上訴字第5483號判決確定)。㈡又分別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主持附表 二、附表三編號7至11、附表四、五、六所示互助會開標時 ,冒用各該會員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 之,在得標後,即向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各該活會會員佯稱是 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各該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 款,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冒標之名義人及活會會員(冒標日期 、標金及向活會會員詐取的會款,詳如附表三編號7至11、 附表四、五、六所示,此部分業經本院於98年4月2日以97年 上訴字第5483號判決確定)。㈢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冒標附表一編號2及5之互助會



蔡炳星等人(詳附表三)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 意而行使之(此部分業經本院於98年4月2日以97年上訴字第 5483號判決確定),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乙○、丙○○佯 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 足生損害於乙○及丙○○。另於附表一所示編號6之互助會 ,冒用曾菊蓮易永恆等人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 款之意而行使之,詐騙各該活會會員丙○○等人,在得標後 ,向活會會員丙○○等人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渠 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丙○○。總計:如附 表一所示編號2之互助會,乙○自94年9月1日至96年10月1日 為止,共繳納39萬6550元。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之互助會, 自96年5月1日至96年11月倒會為止,共繳納13萬9900元。如 附表一所示編號2之互助會,丙○○自94年9月1日至96年5月 2日為止,共繳納42萬6550元。如附表一所示編號5之互助會 ,自96年5月1日至96年11月倒會為止,共繳納44萬元。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 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 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 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 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最高法院49年台非字第20號、60 年度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 規定業經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三、經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中所指「被告於附表二之互助會,虛 列應阿清為會員參加一會,附表三之互助會,則虛列劉鼎豪 、沈靖、蔡炳星、劉亞民王宗義為會員各參加一會,並虛 列易永恆為二會(實際僅參加一會),附表五之互助會則虛 列楊東、沈靖為會員各參加一會,附表六之互助會則虛列王 志健、曾菊蓮為會員各參加一會。在會期進行中,被告因為 己身資金週轉所需,竟以下列冒標方式向活會會員詐取會款 支應:⑴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 犯意,在主持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互助會開標時,連續冒用 蔡炳星、沈靖劉亞民劉鼎豪、王宗義易永恆名義,書 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即向各 該如附表三所示之活會會員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 各該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該被冒 標之名義人及活會會員;⑵又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主持附表二、附表三編號7至 11、附表四、五、六所示互助會開標時,冒用各該會員名義 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即向 附表二至六所示之各該活會會員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 術,各該活會會員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各該 被冒標之名義人及活會會員。」等犯罪事實,業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認定屬實,並依此判決 被告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判決駁 回上訴並諭知被告緩刑5年,該判決於98年4月2日確定在案 等情,有上開二件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 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查閱屬實,檢察官就業經判決確定之上 開犯罪事實於98年6月30日再行起訴,自應無免訴之諭知。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冒標附表一編號2及5之互 助會蔡炳星等人(詳附表三)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 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乙○、丙○○佯稱 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 生損害於乙○及丙○○。」,認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 詐欺取財罪嫌。然查:被告於附表三(即附表一編號2)所 示互助會中冒用蔡炳星、沈靖劉亞民劉鼎豪、王宗義易永恆王華治、楊東、陳麗惠、曾菊蓮王志健等11人名 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向 活會會員乙○、丙○○等人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術, 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乙○、丙○○等活 會會員等情,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46號、 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細繹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係就前述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 確定判決認定犯罪事實之改寫而已,檢察官復謂此部分被告 另成立犯罪,自非有據,亦應為免訴之諭知;又被告於附表 六(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互助會中冒用劉鼎豪、王宗義曾菊蓮徐昌府等4人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 而行使之,在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丙○○等人佯稱是該會員 得標而施以詐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 丙○○等活會會員等情,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 第1446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認定在案, 至證人乙○雖主張其亦為該會之活會會員等語(見他卷第44 頁、偵查卷第28頁),並據提出互助會單1份為證(見他卷 第6頁),然所述縱令屬實,亦係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



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是否正確無訛之問題,本院無權再對前 述已經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另為實體判決,自亦應為免訴 之諭知。又告訴人乙○、丙○○就附表一編號2、5之互助會 共繳納之會金,核非等同於告訴人乙○、丙○○之受詐欺金 額,已說明如前,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此部分之 記載,與本案無關,併此敘明。
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又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編號6之 互助會,冒用曾菊蓮易永恆等人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 標取會款之意而行使之,詐騙各該活會會員丙○○等人,在 得標後,向活會會員丙○○等人佯稱是該會員得標而施以詐 術,渠等因此陷於錯誤交付會款,足生損害於丙○○。」,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 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經查:被告確有於95年3 月1日冒用易永恆名義,書寫標單表示出價標取會款之意而 行使之,並以3200元得標,詐騙易永恆劉鼎豪、王宗義徐昌府林玉碧童秀鳳陳宜華李莉莉曾菊蓮、徐麗 英、莊俐慧、姬心蘭、王志健張贊宗應阿清鄭慕蓉、 陳昕明、陳麗惠、丙○○等19名活會會員共44萬0800元,但 並未冒用曾菊蓮名義投標等情,業據被告坦承無諱,並經證 人即為曾菊蓮處理上開互助會全部事宜之曾菊蓮之夫王志健 、證人即借用易永恆名義參加上開互助會之易永恆岳父應阿 清分別證述明確(見原審98年10月15日審判筆錄),且為告 訴人丙○○所是認,復有儲蓄互助會單附卷可稽,已堪認定 。然被告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 為95年3月1日,係刑法於95年7月1日生效施行廢除連續犯規 定之前所為,且被告另有於同日就附表三之互助會冒標王宗 義之會份,亦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認定屬 實,是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 定判決認定之犯行係屬連續犯而為裁判上一罪,依照前揭說 明,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既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 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本院自亦應諭知免訴之 判決。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於98年6月30日向原審重行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所指被告之犯行,均業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 確定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或為確定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檢 察官之聲請,即有未洽,依法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就附表一編號2之互助會,乙○自9 4年9月1日至96年10月1日止,共繳納39萬6550元、高麗春自 94年9月1日至96年5月2日止,共繳納42萬6550元;附表一編



號5之互助會,乙○自96年5月1日至96年11月倒會為止,共 繳納13萬9900元、高麗春自96年5月1日至96年11月倒會為止 ,共繳納44萬元,均為前案判決所定定事實之外,且被告所 冒標附表一編號6之互助會單,為本案偵查庭所提出,未為 前案判決所參酌,自難認為判決效力所及。㈡附表一編號6 互助會單為告訴人於本案偵查庭所新出,且被告多次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為刑法修正後,參酌前案判 決論罪意旨,被告各該次的冒標行為,犯意個別,應分論併 罰,自為前案判決效力所不及,原審判決將上開前案判決割 裂適用,其有未盡調查之能事已甚明瞭,自難認原判決妥適 云云。然查:㈠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既已認 定被告就附表三所示互助會開標時,就編號1至6連續冒標行 為之犯罪事實,附表二、附表三編號7至11、附表四、附表 五、附表六分別所為冒標行為之犯罪事實,均業經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6號判決認定屬實,並依此判決 被告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2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判處被告應執行刑有 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判決駁 回上訴,並諭知被告緩刑5年,該判決於98年4月2日確定在 案,則本件公訴人聲請簡易處刑之事實即已判決確定,公訴 人自不得再予起訴。㈡另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互助會,被 告於95年3月1日為冒標行為,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不諱,並 經證人即為曾菊蓮處理上開互助會全部事宜之王志健、證人 即借用易永恆名義參加上開互助會應阿清分別證述明確(見 原審98年10月15日審判筆錄),且為告訴人丙○○所是認, 復有儲蓄互助會單附卷可稽,已堪認定,縱告訴人丙○○於 本案偵查時始提出該互助會單,然被告此部分行使偽造私文 書與詐欺取財犯行,犯罪時間為95年3月1日,係刑法廢除連 續犯之規定前所為,且被告另有於同日就附表三之互助會冒 標王宗義之會部分,亦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 1446號、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認定屬實,是 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83號確定判決 認定之犯行係屬連續犯而為裁判上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 既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公訴人自不得再予 起訴。原審基於相同之理由,認為被告之本案犯行已經原審 判決確定或為確定判決既判力所及,進而諭知免訴之判決, 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尚無理 由,應由本院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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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互助會單│ 互助會之 │人數│ 會員名單 │
│ │ 提供者 │ 起迄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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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楊東 │94年05月02日起│27人│01莊仕慧、02莊俐慧、03伍慕伊、04張月玲、05劉鼎豪│
│ │ │96年07月02日止│ │06王華治、07陳聰蘭、08呂文萍、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玲、12謝湘芸、13趙莉莉、14楊文芬、15何啟增│
│ │ │ │ │16徐麗英、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林蓉蓉│
│ │ │ │ │21林蓉蓉、22林菁菁、23王志健、24曾菊蓮、25易永恆
│ │ │ │ │26應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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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陳麗惠 │94年05月02日起│26人│01莊仕慧、02莊俐慧、03伍慕伊、04張月玲、05劉鼎豪│
│ │ │96年06月02日止│ │06王華治、07陳聰蘭、08呂文萍、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玲、12謝湘芸、13趙莉莉、14楊文芬、15何啟增│
│ │ │ │ │16徐麗英、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林蓉蓉│
│ │ │ │ │21林蓉蓉、22林菁菁、23王志健、24曾菊蓮、25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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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王志健 │94年09月01日起│26人│01徐昌府、02莊俐慧、03呂建基、04呂建基、05劉鼎豪│
│ │ │96年10月01日止│ │06王華治、07應阿清、08丙○○、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芸、12楊玉芬、13乙 ○、14徐永勳、15沈 靖│
│ │ │ │ │16張月玲、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曹秉謙
│ │ │ │ │21母敏慧、22譚莎莉、23王志健、24曾菊蓮、25易永恆
├──┼────┼───────┼──┼────────────────────────┤
│2-1 │ 楊東 │94年09月01日起│27人│01徐昌府、02莊俐慧、03呂建基、04呂建基、05劉鼎豪│
│ │ │96年11月01日止│ │06王華治、07應阿清、08丙○○、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芸、12楊玉芬、13乙 ○、14徐永勳、15沈 靖│
│ │ │ │ │16張月玲、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曹秉謙
│ │ │ │ │21母敏慧、22譚莎莉、23王志健、24曾菊蓮、25易永恆
│ │ │ │ │26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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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陳麗惠 │96年02月02日起│22人│01沈 靖、02莊俐慧、03伍慕伊、04應阿清、05劉鼎豪│
│ │ │97年11月02日止│ │06王華治、07王華治、08姬心蘭、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程春正、12謝湘芸、13曹秉謙、14徐麗英、15蔡炳星│
│ │ │ │ │16劉亞民、17王宗義、18呂建基、19王志健、20曾菊蓮
│ │ │ │ │21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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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陳麗惠 │96年05月01日起│26人│01徐昌府、02秦 華、03呂建基、04呂建基、05劉鼎豪│
│ │ │98年06月01日止│ │06王華治、07唐玫華、08唐蘊華、09陳麗惠、10楊 東│
│ │ │ │ │11謝湘芸、12程春正、13秦 華、14劉愛玲、15沈 靖│
│ │ │ │ │16齊錫玲、17蔡炳星、18劉亞民、19王宗義、20曹秉謙
│ │ │ │ │21楊文芬、22張月玲、23王志健、24曾菊蓮、25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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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陳麗惠 │96年05月01日起│23人│01王宗義、02劉鼎豪、03姬新蘭、04齊錫玲、05楊雅惠│
│ │ │98年03月01日止│ │06陳麗惠、07陳聰蘭、08丙○○、09尹碧波、10李莉莉
│ │ │ │ │11陳晰明、12徐昌府、13陳宜華、14陳宜華、15童秀鳳
│ │ │ │ │16曾國泰、17蔡炳星、18伍慕伊、19應阿清、20王志健
│ │ │ │ │21曾菊蓮、22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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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丙○○ │94年11月01日起│23人│01王宗義、02劉鼎豪、03姬心蘭、04鄭慕蓉、05莊俐慧│
│ │ │96年9月01日止 │ │06林玉碧、07張贊宗、08丙○○、09陳麗惠、10李莉莉
│ │ │ │ │11陳晰明、12徐昌府、13陳宜華、14陳宜華、15童秀鳳
│ │ │ │ │16徐麗英、17蔡炳星、18曹秉謙、19應阿清、20王志健
│ │ │ │ │21曾菊蓮、22易永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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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被冒標會員│冒標日期 │標金(新臺幣│向活會會員詐得的會│
│ │ │ │,下同)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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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東 │95年9月1日 │3,60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陳麗惠、楊東、謝│
│ │ │ │ │湘玲、謝湘芸、趙莉│
│ │ │ │ │莉、何啟增、林蓉蓉│
│ │ │ │ │(2會份)、林菁菁
│ │ │ │ │,共計23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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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人數:連會首共計27人。 │
│起迄時間:94年5月2日起至96年6月2日止。 │
│開標日期:每月1日。 │
│會員姓名:莊仕慧、莊俐慧、伍慕伊張月玲劉鼎豪、王華治陳聰蘭




│、呂文萍、陳麗惠、楊東、謝湘玲謝湘芸趙莉莉楊文芬、何啟增、│
徐麗英、蔡炳星、劉亞民王宗義、林蓉蓉(2會份)、林菁菁王志健
│、曾菊蓮易永恆應阿清(虛列的會員)。 │
└────────────────────────────────┘
附表三
┌──┬─────┬──────┬──────┬─────────┐
│編號│被冒標會員│冒標日期 │標金(新臺幣│向活會會員詐得的會│
│ │ │ │,下同) │款 │
├──┼─────┼──────┼──────┼─────────┤
│1 │蔡炳星 │94年10月1日 │2,950元 │活會會員為徐昌府、│
│ │ │ │ │莊俐慧、呂建基(2 │
│ │ │ │ │會份)、王華治、應│
│ │ │ │ │阿清、丙○○、陳麗│
│ │ │ │ │惠、楊東、謝湘芸、│
│ │ │ │ │楊玉芬、乙○、徐永│
│ │ │ │ │勳、張月玲曹秉謙
│ │ │ │ │、母敏慧譚莎莉、│
│ │ │ │ │王志健曾菊蓮、易│
│ │ │ │ │永恆,共計459,000 │
│ │ │ │ │元。 │
├──┼─────┼──────┼──────┼─────────┤
│2 │沈靖 │94年11月1日 │3,100元 │活會會員為徐昌府、│
│ │ │ │ │莊俐慧、呂建基(2 │
│ │ │ │ │會份)、王華治、應│
│ │ │ │ │阿清、丙○○、陳麗│
│ │ │ │ │惠、楊東、謝湘芸、│
│ │ │ │ │楊玉芬、乙○、徐永│
│ │ │ │ │勳、張月玲曹秉謙
│ │ │ │ │、母敏慧譚莎莉、│
│ │ │ │ │王志健曾菊蓮、易│
│ │ │ │ │永恆,共計462,000 │
│ │ │ │ │元。 │
├──┼─────┼──────┼──────┼─────────┤
│3 │劉亞民 │95年1月1日 │3,85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應阿清、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楊玉芬、│
│ │ │ │ │乙○、徐永勳、張月│
│ │ │ │ │玲、曹秉謙母敏慧




│ │ │ │ │、譚莎莉王志健、│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453,150元。 │
├──┼─────┼──────┼──────┼─────────┤
│4 │劉鼎豪 │95年2月1日 │4,00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應阿清、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楊玉芬、│
│ │ │ │ │乙○、徐永勳、張月│
│ │ │ │ │玲、曹秉謙母敏慧
│ │ │ │ │、譚莎莉王志健、│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456,000元。 │
├──┼─────┼──────┼──────┼─────────┤
│5 │王宗義 │95年3月1日 │4,25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應阿清、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楊玉芬、│
│ │ │ │ │乙○、徐永勳、張月│
│ │ │ │ │玲、曹秉謙母敏慧
│ │ │ │ │、譚莎莉王志健、│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460,750元。 │
├──┼─────┼──────┼──────┼─────────┤
│6 │易永恆 │95年4月1日 │4,25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應阿清、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楊玉芬、│
│ │ │ │ │乙○、徐永勳、張月│
│ │ │ │ │玲、曹秉謙母敏慧
│ │ │ │ │、譚莎莉王志健、│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460,750元。 │
├──┼─────┼──────┼──────┼─────────┤
│7 │王華治 │95年7月1日 │3,75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應阿清、高│




│ │ │ │ │春麗、陳麗惠、楊東│
│ │ │ │ │、謝湘芸、乙○、徐│
│ │ │ │ │永勳、張月玲、母敏│
│ │ │ │ │慧、譚莎莉王志健
│ │ │ │ │、曾菊蓮易永恆,│
│ │ │ │ │共計403,750元。 │
├──┼─────┼──────┼──────┼─────────┤
│8 │楊東 │95年12月1日 │3,800元 │活會會員為莊俐慧、│
│ │ │ │ │呂建基(2會份)、 │
│ │ │ │ │王華治、丙○○、陳│
│ │ │ │ │麗惠、楊東、謝湘芸
│ │ │ │ │、乙○、母敏慧、王│
│ │ │ │ │志健、曾菊蓮、易永│
│ │ │ │ │恆,共計309,400元 │
│ │ │ │ │。 │
├──┼─────┼──────┼──────┼─────────┤
│9 │陳麗惠 │96年2月1日 │2,950元 │活會會員為呂建基(│
│ │ │ │ │2會份)、王華治、 │
│ │ │ │ │丙○○、陳麗惠、楊│
│ │ │ │ │東、謝湘芸、乙○、│
│ │ │ │ │母敏慧王志健、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275,400元。 │
├──┼─────┼──────┼──────┼─────────┤
│10 │曾菊蓮 │96年5月1日 │2,000元 │活會會員為呂建基、│
│ │ │ │ │、王華治、陳麗惠、│
│ │ │ │ │楊東、謝湘芸、乙○│
│ │ │ │ │、母敏慧王志健、│
│ │ │ │ │曾菊蓮易永恆,共│
│ │ │ │ │計220,000元。 │
├──┼─────┼──────┼──────┼─────────┤
│11 │王志健 │96年9月1日 │2,000元 │活會會員為王華治、│
│ │ │ │ │陳麗惠、楊東、謝湘│
│ │ │ │ │芸、王志健曾菊蓮
│ │ │ │ │、易永恆,共計 │
│ │ │ │ │154,000元。 │
├──┴─────┴──────┴──────┴─────────┤
│會員人數:連會首共計26人。 │
│起迄時間:94年9月1日起至96年10月1日止。 │
│開標日期:每月1日。 │




│會員姓名:徐昌府、莊俐慧、呂建基(2會份)、劉鼎豪(虛列的會員) │
│、王華治應阿清、丙○○、陳麗惠、楊東、謝湘芸、楊玉琴、乙○、徐│
│永勳、沈靖(虛列的會員)、張月玲、蔡炳星(虛列的會員)、劉亞民(│
│虛列的會員)、王宗義(虛列的會員)、曹秉謙母敏慧譚莎莉、王志│
│健、曾菊蓮易永恆(參加1會份,虛列為2會份)。 │
└────────────────────────────────┘
附表四
┌──┬─────┬──────┬──────┬─────────┐
│編號│被冒標會員│冒標日期 │標金(新臺幣│向活會會員詐得的會│
│ │ │ │,下同)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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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蔡炳星 │96年3月2日 │3,00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王志健、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83,000元。 │
├──┼─────┼──────┼──────┼─────────┤
│2 │劉鼎豪 │96年4月2日 │3,25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王志健、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88,250元。 │
├──┼─────┼──────┼──────┼─────────┤
│3 │王宗義 │96年5月2日 │3,05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王志健、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84,050元。 │
├──┼─────┼──────┼──────┼─────────┤
│4 │王華治 │96年6月2日 │3,40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王志健、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91,400元。 │
├──┼─────┼──────┼──────┼─────────┤
│5 │曹秉謙 │96年7月2日 │3,45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王志健、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92,450元。 │
├──┼─────┼──────┼──────┼─────────┤
│6 │沈靖 │96年8月2日 │3,80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王志健、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99,800元。 │
├──┼─────┼──────┼──────┼─────────┤
│7 │曾菊蓮 │96年9月2日 │3,65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 │ │ │ │春正、謝湘芸、曹秉│
│ │ │ │ │謙、徐麗英、蔡炳星│
│ │ │ │ │、劉亞民王宗義、│
│ │ │ │ │呂建基王志健、曾│
│ │ │ │ │菊蓮、易永恆,共計│
│ │ │ │ │496,650元。 │
├──┼─────┼──────┼──────┼─────────┤
│8 │劉亞民 │96年10月2日 │4,000元 │活會會員為沈靖、莊│
│ │ │ │ │俐慧、伍慕伊、應阿│
│ │ │ │ │清、劉鼎豪、王華治
│ │ │ │ │(2會份)、姬心蘭 │
│ │ │ │ │、陳麗惠、楊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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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