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97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律師
被 告 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
緝字第48、103、125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549、775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乙○○部分撤銷。
庚○○、乙○○共同常業詐欺,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偽造之「何信雄(日期)」圓形印章、「總經理王強生(日期)」圓形印章、「採購部楊志民(日期)」圓形印章、「採購經理陳慶康(日期)」圓形印章,及附表二所示偽造印文、署押,均沒收。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庚○○、乙○○係合興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興公 司)之採購人員,廖陳俊係合興公司負責人,陳俊光係合興 公司採購主任(廖陳俊、陳俊光二人由原審通緝中),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及偽造文書 之概括犯意聯絡,庚○○、乙○○受廖陳俊、陳俊光之指示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間止,陳俊光使 用「陳慶康」之化名、庚○○使用「楊志民」之化名,乙○ ○使用「何信雄」之化名,八十九年初起,另委由知情參與 之甲○○,以「總經理王強生」之化名,負責接洽公司客戶 及銀行貸款等業務(甲○○另經本院以九七年度上訴字第四 0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減為有期徒刑八月),並 委由不知情且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何信雄 (日期)」之圓形印章、「總經理王強生(日期)」之圓形 印章、「採購部楊志民(日期)」之圓形印章、「採購經理 陳慶康(日期)」之圓形印章,陸續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 謊稱合興公司在印尼、大陸等地擁有廣大市場及客戶,以合 興公司名義向該等廠商採購電子零件產品,初期以少量進貨 金額新臺幣(下同)數萬元至一、二十萬元不等之訂單,均 如期付款,取信於該等廠商,致使該等廠商陷於錯誤,再以
合興公司收到大訂單為由開始向供貨廠商大量進貨,交易金 額大幅擴增為每家廠商三、四十萬元甚至百萬元以上,並連 續蓋用上開偽造印章而偽造印文,或偽造「乙○○」署押於 訂購單等文件上(如附表二所示),用以表示以「陳慶康」 、「王強生」、「乙○○」、「楊志民」名義為合興公司訂 購貨物或收訖貨物等意思,持向各該廠商行使,並於庚○○ 、乙○○偕被害廠商派員至合興公司拜訪時,由甲○○以總 經理「王強生」名義,為合興公司接待客戶,以取信被害廠 商。向被害廠商訂購之貨品,一部分指示廠商逕運至指定之 香港地點交貨,一部分則於收貨後以霖肯企業有限公司(下 稱霖肯公司,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並兼任三昌當鋪負責人丙○ ○經本院判決無罪)、億銧科技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億銧公 司,該公司負責人薛美芳已歿,經原審諭知不受理判決)及 廣洲電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洲公司,該公司負責人丁○ ○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之名義,以低價出售予不知詐欺情事 之保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章公司)、鴻亞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下稱鴻亞公司)、益祥(百徽)電子公司(下稱 百徽公司)、員外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員外公司)等公司, 詐騙附表一所示廠商如附表一所示被害金額價值之電子零件 等貨物,金額總計達一億四千四百二十三萬二千三百零一元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誤為一億四千九百七十二萬零九百元, 起訴書附表誤為一億四千九百七十二萬一千九百七十九元) ,並均恃此維生,以為常業,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廠 商。嗣於八十九年九月二日由庚○○、乙○○及不知詐欺情 事之戊○○連夜將合興公司之辦公物品等搬至廣洲公司,所 開立之貨款支票屆期陸續退票,廖陳俊等人亦逃匿不知去向 。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廠商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 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 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庚○○之辯護人於本院 具狀表示:證人張綺芬、彭思元、劉宏明、廖金場、王美真 、呂建材、李至偉、林明輝、李惠雄、呂淑娟、孫筠雲、李
世傑、林義瓏、陶振國、趙德俊、王培州、洪正樹、陳珮緹 、劉子銘、李美華、黃政盛、游清智等人於原審之證述有證 據能力外,其餘證人之證詞係審判外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惟被告庚○○、乙○○均係高工以上學歷,且正值精壯之年 ,於原審出席準備程序多次,已可得而知傳聞法則之規定, 於原審經通緝到案後,於審判期日對審判長提示之各項供述 證據,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依法應視為同意, 則依上開規定,被告以外之人(含被害人、共犯、共同被告) 於審判外之陳述,已取得證據能力,自不得於上訴後就證據 能力再行爭執。
二、至告訴人所提出各項出貨、收款單據,均係從事業務之人於 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依同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規定,亦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撤銷改判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庚○○、乙○○均矢口否認上開事實欄所 載犯行,一致辯稱:僅係於合興公司任職採購員,依主管之 指示訂購貨物,領取固定薪水,不知有詐欺、偽造文書之情 。另被告庚○○辯稱:我應徵時有位採購經理說,之前的業 務員叫「楊志民」,叫我把他的名片用完;被告乙○○辯稱 :之前我做通訊業務時就使用「何信雄」這名字,但我母親 不同意我改名,後來我進公司,廖就說我用「何信雄」這名 字較好云云。經查:
㈠合興公司由廖陳俊擔任負責人,自八十八年十月間起至八十 九年八月間止(起訴書誤載為至八十九年六月間止),陸續 向如附表一所示廠商,謊稱合興公司在印尼、大陸等地擁有 廣大市場及客戶,陸續以合興公司名義向該等廠商採購電子 零件產品,初期以先為少量進貨,金額數萬元至一、二十萬 元不等,均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期付款,取信於該等廠商, 致使該等廠商陷於錯誤,合興公司再向該等廠商以接獲大量 訂單為由,或請求放寬供貨數量而要求大量進貨並放寬付款 條件(同意以票據付款或同意延長票期或付款期限),或僅 請求放寬付款條件而仍持續訂貨,貨品一部分指示廠商逕運 至合興公司指定之香港地點交貨,一部分於合興公司交貨, 合興公司收貨後,部分以霖肯公司、億銧公司及廣洲公司名 義低價出售予不知情之保章公司、鴻亞公司、百徽公司、員 外公司等公司,詐騙附表一所示廠商如附件所示之貨款金額 價值之貨物等情,分據下列被害廠商負責人或承辦職員證述 在卷:
⒈威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健公司)部分:
⑴證人李美華於原審證述略以:「(第一次與合興公司交易情 形?)我記得是八十八年初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第一次 交易是貨到七天付現金,之後是次月結六十天,剛開始付款 都正常,八十九年就發現跳票,幾月我不確定,訂單的數量 是慢慢的增加,例如:剛開始是幾百顆,之後就開始慢慢增 為五K、十K,跳票之前就增加愈來愈多,正確的數量我沒 有印象」、「(有無詢問合興公司接洽人員何以訂單數量愈 來愈大的原因?)有,他說業務接單情況很好,所以需求增 大」、與合興公司的交易持續半年左右。合興公司跳票之前 貨款已經累積五百多萬。「(你有無去合興公司拜訪過?) 有,他們之前是在民權東路機場旁後來搬到羅斯福路,公司 狀況看來正常都有人在運作,看不出來有何異狀」、「(在 合興公司跳票之後你們如何處理?)我們先到羅斯福路公司 去看,但當時已經人去樓空,我們問大樓管理員,管理員說 我們這些廠商很奇怪,我們大量交貨,在我們一交貨之後合 興公司馬上就從後門將貨搬離」、「(賣給合興公司的產品 是什麼?用途?)「我們是電子零件代理商,合興公司購買 的產品是電腦週邊產品所使用的電源供應器的零件」等語( 原審卷㈦第五十頁背面)。
⑵證人楊忠益於原審證稱:威健公司是由我底下的業務李美華 負責,我跟陳俊光見過一次面,合興公司是買電子零件,金 額約五百多萬等語(原審卷㈥第二五八頁至二六0頁)。 ⒉台興電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台興公司):
證人陳珮緹於原審證述略以:「(至八十九年止擔任業務幾 年?)二年半」、「(與合興公司第一次交易情形?)「合 興公司的楊志民打電話給我們公司,我們公司是做半導體電 子零件,他表示要購買電子產品,他給我幾個型號我就跟他 報價,他跟我說他和我們業界同行有配合,我有跟他表達我 們公司前幾次交易必須是現金,他就說沒有關係先跟我們公 司交易幾筆小額訂單,之後再談付款條件,我們會去跟同行 照會,我有跟所羅門公司照會,所羅門業務說他們公司有和 合興公司配合,貨是交給合興公司的客戶即泰國軍方」、我 們公司和合興公司交易三次後合興公司就要求要放寬交易條 件,要我們放寬為次月結六十天,訂貨金額剛開始是四位數 ,後來就跳為六位數」、「(你們有就放寬原因詢問合興公 司?)有,我們公司要放寬付款條件必須對方提出有利的條 件證明,合興公司提出他們與業界很多同行有配合讓我可以 一一去照會」、「(合興公司的貨款有無如期收到?)前面 三筆有收到,付款條件放寬後的貨款就沒有收到」、「(何 時發現合興公司有異常情形?)他有跳票紀錄,但確定時間
我現在不記得」、「(最後一次與合興公司交易的時間?) 八十九年九月,正確日期要查資料」、「(最後一次交貨時 間?)就是最後一次的交易八十九年九月」、「(在發現合 興公司有異常之後,你或公司如何處理?)「未出貨的部份 停止出貨,我們馬上到現場去,我們到現場那天我們公司的 票還沒有到沒有跳票但業界的票已經跳票,所以我們馬上到 現場關心,現場都已經搬空也沒有人」、「(台興公司對客 戶一般交易條件?)我們會確認公司有無登記、照會甲存帳 號有無正常往來、請求他們提供有配合廠商及客戶資料」、 「(合興公司有無符合你剛說的條件?)有」等語(原審卷 ㈥第一六二頁以下)
⒊碩擇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碩擇公司):
梁金峰於調查局證稱:合興公司採購人員何信雄於今年三月 份透過電子業界通行之雜誌「電子情報」之廣告,找到本公 司,並向本公司業務表示有意透過本公司採購IC(積體電 路),本公司按慣例先向第一銀行古亭分行徵信,得知該公 司之信用良好,遂開始與其交易,前二次的交易均相當正常 ,並有十四萬二千八百元之交易。該公司在取信於本公司後 ,隨即大量訂貨並以支票支付貨款,總計訂了二百零四萬餘 元之零件,本公司自五月起開始交貨,惟到九月初本公司再 也無法與該公司聯絡,我到該公司位於羅斯福路六段一三八 號六樓辦公室察看,發現該公司已人去樓空,而該公司所開 之貨款支票業已開始跳票,才知道被騙等語(見調查局卷宗 第十六頁以下)。
⒋晶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偉公司):
邱培欽於警詢中、劉子銘於原審證述在卷(邱培欽部分見文 山第二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六頁以下;劉子銘 部分見原審卷㈥第二五七頁以下):
⑴邱培欽警詢中陳述略以:合興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起 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總共向晶偉公司採購十七筆電 晶體、IC等貨品,有合興公司訂購單、晶偉公司出貨單、 銷售發票為憑證。共出貨金額為三百三十九萬六千零十五元 ,合興公司已支付貨款九十一萬一千二百十五元,尚未支付 二百四十九萬四千八百元。本人親自前往合興公司才發現已 人去樓空,並有廖陳俊開立之台北銀行興隆分行支票二張, 經提示後已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南分行以存款不足理由退 票,其他貨品金額尚未支付。「(合興公司是如何向貴公司 採購貨品?由何人接洽?由何人送貨品?合興公司是由何人 簽收?有何證明?)是由合興公司傳訂單至本公司訂貨,並 經電話聯繫確認,再由本公司依約定時間送貨到臺北市文山
區○○○路○段一三八號二樓,本公司均委託大榮、新竹貨 運公司送貨,並由合興公司職員於晶偉公司送貨單上簽名或 蓋章等語。
⑵劉子銘於原審證述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我是晶偉公司 的負責人。晶偉公司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有與合興公司交易 ,交易是由業務邱培欽負責接洽。接洽過程我不清楚,但我 手頭上有交易的詳細資料。合興公司向晶偉購買電子零件、 IC電晶體、二極體之類的產品。第一筆交易是八十八年十 月十六日,金額是八萬八千七百二十五元,訂貨量三十五萬 piece,有四種不同的品項,最後一筆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金額是十萬五千元,含稅後十一萬零二百五十元,數量三萬 piece,但在八月份整個月的訂貨量是一百二十六萬元。有 五個月份的貨款未收取,是八十九年五至九月。這幾個月的 訂貨量情形,五月是二十三萬一千元,六月四十四萬二千零 五十元,七月是四十五萬一千五百元,八、九月如同前述。 交易條件我們是以票據交易,我們放帳給他是五個月零十天 等語。
⒌聖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桑公司):
⑴秦邦興於警詢證稱:合興公司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八 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止,總共向聖桑公司採購三十筆電晶體、 IC等貨品…共出貨金額為七百一十九萬五千零七十三元, 合興公司已支付貨款一百四十八萬八千三百二十三元,尚未 支付五百七十萬六千七百五十元整。本公司職員親自前往合 興公司才發現已人去樓空…等語(警卷第八頁以下)。 ⑵張綺芬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我是聖桑公司負責 人。合興公司是我們客人。根據公司資料跟我們開始來往日 期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開始出第一筆貨。「(和合興公司之 間交易有沒有上呈到你這邊?)我們出貨由業務作銷售動作 ,業務會有主管審核出貨的狀況,但出貨之前我們會先客人 提供資料讓我們可以瞭解客人狀況或由我們向銀行查詢,再 決定額度給業務去處理」、「(就客人狀況或向銀行查詢情 形你是否瞭解?)基本上會由業務單位作查詢後會向我報告 」。與合興公司交易,以出貨日期來算共出貨過十五個交易 日,實際交易應該不止十五筆」。「(這些出貨都有收到貨 款嗎?)有部分有,絕大部分沒有」、「(自何時開始沒有 收到貨款?)合興公司給我們八十九年四月份的貨款支票我 們是在同年六月底收到,支票到期日是同年九月五日,同年 五月份的貨款支票是在同年七月底收到,到期日是同年十月 五日,這二張支票都跳票,至於之後貨款就再也沒有收到」 。「(你們公司與合興公司交易的數量、數額是否固定?)
不是,他會下訂單給我們,我們按照他的要求交貨,金額、 數量都是變動的」、「(是愈來愈大還是小額交易?)愈來 愈大」。與合興公司最後一筆交易是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最 後一筆出貨等語(原審卷㈥第三頁以下)。
⑶彭思元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聖桑公司擔任業 務。八十八、八十九年間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我記得當初 是我的組員龔先生先接觸合興公司,在龔先生離職後由我繼 續服務,當時我是跟合興公司的採購接洽,針對合興公司自 己本身對於產品的需求、應用的方式作討論,我將我公司代 理之產品推廣給合興公司使用,把我的產品賣給合興公司。 「(在你任內,你和合興公司交易過幾次?)應該在二、三 月,才換我接手這個業務,詳細年份我不記得,拜訪過四、 五次」、「(在你接手當時,合興公司支付貨款的情形是否 正常?)前幾次交易額比較小付款都正常,因為評估他的信 用、基本資料及我們公司徵信對他的瞭解,所以後續的金額 比較大一點」、「(在加大金額之後貨款支付的情形是否正 常?)我們和合興公司是做票期,在我接手的當時已經有幾 次貨款還沒有收,我會先去追我的前帳的到款日及金額,這 幾次比較小筆有收到,之後因為票期到期日與出貨日相差三 個月,所以等到我出比較大筆之後要去公司作固定拜訪時就 發現人去樓空」、「(貨物的交付地在何處?)我記得有一 次出貨到合興公司,其他是用貨運,交貨地點是在新店」、 交貨地點都是依合興公司的指示、「(一般而言,是否只要 廠商最初貨款支付情形正常,公司即會加大交易的額度?) 不一定,第一會評估公司產品在廠商公司使用的數量大小, 再加上公司對客戶的徵信、資本額、銷售狀況等等去放大額 度,相對我們也會請客戶提供基本財力證明或縮短票期或票 貼等等方式把業績作大」、「(合興公司有沒有跟公司做過 換票或延期付款的請求?)因為前幾筆金額比較小都有如期 兌現,當金額比較大時就已經收不到貨款」、「(你的意思 是否指對方在金額較大付不出貨款時就無法聯絡?)還沒有 到付不出貨款時,我去作例行性拜訪就已經人去樓空」、「 (你們事後有去追查貨物去向?)「有,有問過大樓警衛在 發生前幾天合興公司的狀況有無異常,他說沒什麼異常,只 是在人去樓空前二天有貨車到公司把辦公傢俱、貨物等搬走 」。「(在擴大對合興公司銷售數量後,有無再對合興公司 信用作調查?)我們會在同行間互相溝通交換訊息」、「( 所謂的同行是指哪些公司?)友尚、增你強等等」等語(原 審卷㈥第三頁以下)。
⒍友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尚公司):
洪正樹於原審證稱(原審卷㈥第一六0頁以下):八十八、 八十九年間在友尚公司擔任業務,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八 十九年一月份開始交往,最後一次是八十九年九月份,當初 是合興公司自己打電話到我們公司詢問,之後一、二個禮拜 我有到合興公司去拜訪。當初合興公司是採購楊先生打電話 到公司詢問,去合興公司拜訪時,是楊先生和我接觸。楊先 生是楊志民,廖陳俊是負責人…。「(合興公司訂貨情形? )跟我們公司訂半導體,數量第一次大概是一萬顆在二月份 出貨,三、四月份交易金額大概是十萬元左右,第一次交易 是給付現金,三、四月是月結三十天,之後為了作更大的業 務行為我們公司同意把貨款延展為次月結六十天,訂貨量從 四月份開始明顯上升在四至六萬顆左右」、「(你們有無詢 問貨款展延及訂貨量增加的原因?)他們說接到印尼客戶的 大單所以需要增加」、「(他們有無提供書面資料供你們參 考?)沒有,只是口頭告知」、「(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情 形是否正常?)前幾個月是正常,二、三、四月公司有收到 貨款,從四月底開始我們讓他們開票到九月五日兌現,這個 金額就開始跳票」、貨物交付地點在羅斯福路六段一三八號 二樓公司。「(何時查覺合興公司異常情形?)九月四日禮 拜一公司送貨人員察覺有異狀,有很多人在他們公司門口, 他們鐵門也鎖起來」,…我認識楊志民。合興公司跟我們公 司訂購的產品的單價從三元到八元不等。最後一次交付貨物 應該在八十九年八月底。友尚公司給合興公司的額度,開始 公司會給三十至五十萬不等,後來到四月底至五月有放寬到 三百至四百萬的額度」、「(後來是依據什麼條件放寬三百 至四百萬?)為了要和他做更多的生意,所以合興公司因他 們訂單增大在四月份的時候向我要求把額度放寬到三百至四 百萬」「(誰向你要求?)採購楊先生」等語。 ⒎品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佳公司):
劉宏明於原審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期日於證稱:「(合興公 司是何人與品佳接洽?)楊志民」「(是否在庭的被告庚○ ○?)不記得」、「(所謂不記得是有見過現在不記得?) 有見過面,時間久了沒有印象」、當時合興公司積欠品佳金 額七十七萬七千元。「(如何發現並認為你們受騙?)經銀 行通知支票跳票,我們去他們公司鐵門深鎖一堆債權人在門 口」、七十七萬七千元是很多筆貨款。「(這幾筆貨訂貨時 間?)已兌現在三、四月,未兌現在五、六月以後」、「( 楊志民當時訂貨時,他有沒有告訴你們貨的用途?)他說要 運到國外作其他的零組件加工」、楊志民是我們接洽窗口。 合興公司向品佳公司買電子零件振盪器,購買都是同一型號
。我們到跳票後第二天到他們公司門口,大概十幾位與我們 同性質賣零件給合興公司的公司遭跳票,我們聊了之後才知 到他們公司也跳票趕過來,也受害等語(原審卷㈡第一八四 頁以下) 。另於九十七年五月八日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 十九年間在品佳公司任職。任職品佳公司時有與合興公司交 易過。當時是與合興公司採購人員從事交易。當初是合興公 司跟我們公司接洽,公司再轉到我們業務部門由我負責。「 (合興公司與貴公司的訂貨量有無加大的情形?)沒有,每 個月差不多都是二十幾萬的貨」。交付貨款的方式都是支票 。支票印象中只有一、二筆有兌現。「(是否記得何時開始 支票有未獲兌現的情形?)我們交易次數不多,我印象中最 後有七十幾萬貨款沒有收到,因為支票跳票」,「(在支票 開始跳票時,你們公司如何處理?)我們接獲跳票我們有到 他們公司當初承租地點查訪,有碰到一些同業遇到同樣情形 ,像至上、聖桑等,印象中約有二十幾家」。「(依照品佳 公司與廠商交易的習慣,是收取現金或支票?)不熟的大概 前幾次會先收現金,初次交易一定收現金,後面幾次後才會 收支票」、「(為何願意接受合興公司的支票?)他前面幾 次都有履約,他發訂單給公司,前幾次公司收現金都有付」 、有向合興公司做過例行性拜訪,情形正常,例行性拜訪交 易之前有作,交易之後還有作一、二次拜訪。合興公司在人 去樓空之前並無察覺有任何異常情形等語(原審卷㈥第八頁 背面以下).
⒏至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至上公司):王憲丕、廖金場 於原審證述在卷(王憲丕部分見原審卷㈡第一九二頁以下; 廖金場部分見原審卷㈥第十一頁以下)。
⑴王憲丕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於原審證稱:當時與合興公司 接觸業務是計儒通等語。
⑵廖金場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至上電子擔任業 務。在至上公司任職期間有跟合興公司做過交易。第一次交 易不記得正確時間,他們打電話到公司表示要購買IC產品 ,公司再將案子交給我負責。與合興公司的一個採購接洽, 名字我不記得了。我跟合興公司交易的過程中前幾次的付款 是正常的,後來公司通知跳票,還有一部分是尚未到期的貨 款,這部分有沒有收到票我就不清楚。跟合興公司的交易是 收支票,交易的額度情形,合興公司的訂貨量愈來愈大。「 (你剛提到付款正常的情形的訂貨量是大或是小?)前面訂 貨量應該比較小,大概都是幾萬或十幾萬的交易」、「(為 何願意接受合興公司給付支票?)一開始是收現金或七天票 ,這是我們對新客戶的作法,之後才會延長票期,合興公司
都有如期給付現金或兌現七天票」,合興公司已經跳票時我 們有到他們公司去,可是已經空了什麼都沒有。在和合興公 司交易過程中,有去合興公司作例行性拜訪。當時沒有發現 異狀。「(當合興公司訂貨愈來愈大時,這個額度是否也在 業務的額度範圍之內或是已經超出你的額度範圍?)我們都 有上報公司,出貨部分都有由主管核准」等語。 ⒐振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遠公司):
證人林義瓏(原名林義洲)於原審(見原審卷㈥第一五一頁 以下)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振遠科技擔任業務,在 振遠任職期間有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第一次交易在八十九年 間,正確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們和新公司交易第一次是收 現,第二次以後就開票,票是次月結六十天,和合興公司第 一次收現後就開始陸續交貨,總共交易五次,最後一次交易 日也是第二次交易開票到期日,他們在開票到期日之前他們 就倒了找不到人。楊志民應該就是採購,廖陳俊是負責人。 楊志民見過本人,廖陳俊沒見過。「(與合興公司交易過程 中,合興公司訂購數量有無異常情形?)最後一次交易時數 量有增加,比原來增加大概一半,也就是一個半月的訂購數 量」、「(你有無詢問採購人員增量的原因?)他們有接到 比較多的訂單」。「(你們公司就增量的額度有無同意?) 同意,一般我們會設一個信用額度,在額度內都會出貨,他 的增量並沒有超過我們公司的額度」。交貨地點在羅斯福路 公司。在跟合興公司交易過程中有去公司拜訪過,都只有見 到採購。在合興公司跳票之前,沒有發現經營異常情形,合 興公司跳票後,有去合興公司查看過,公司人、設備都是空 的,有其他同行。合興公司發生跳票之前,有要求我們趕快 出貨。合興公司訂購的產品是場效電晶體等語。 ⒑臺灣時捷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時捷公司): 黃政盛於原審證稱: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臺灣時捷公司擔 任業務協理。在臺灣時捷公司任職時,有與合興公司從事交 易。是我親自接洽。當時合興公司是採購何先生主動聯絡我 們公司。「(第一次與合興公司交易的情形?)詢問我們公 司有無IC零件及相關編號,我們再報價、出貨」、第一次 交易時間我不記得,訂貨量大概都是二十至三十萬元。交易 條件是月結三十天。合興公司的付款情形一開始是正常,前 二、三筆交易都是正常,再來就發生跳票的情形。總共與合 興公司交易的時間不到半年。每個月訂貨的數量、編號都差 不多,沒有數量突然增大及要求提前交貨的情形。合興公司 共積欠貨款一百萬左右,大概是三、四筆的交易。「(與合 興公司交易的過程中,有無去合興公司拜訪過?)有,拜訪
見過採購何先生,但與被告乙○○的名字不同。採購的名字 應該是何信雄。在得悉合興公司經營不善後,有去合興公司 查看情形,但進不去他們公司裡面,門關起來,不知道裡面 有沒有人。「(當時為何願意承接合興公司這個客戶?)有 利潤要出貨,前一、二筆付款都正常所以才繼續交易」等語 (原審卷㈥第二六一頁以下)。
⒒韋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韋羿公司):
黃建中於調查局證述在卷(見調查局卷宗第五一頁以下)。 其證稱:本公司係自八十九年四月起與合興公司開始往來, 除第一次交易係以即期票付款外,其後均以支票付款,最後 一筆交易原約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交貨,該公司於八 月中旬要求本公司於九月交貨,累積貨款共一百六十五萬元 ,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該公司即倒閉逃逸無蹤等語。 ⒓銘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銘倫公司):
陳慶章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四九頁 以下)。其證稱:我們公司八十九年初開始跟合興公司交易 ,也是跟楊志民接洽,交易金額從一、二萬元到九十萬,最 後總共被倒了三百多萬,合興公司支付的貨款不會超過十萬 元,合興公司向我們進積體電路板,交易金額增加的理由也 是說國外訂單增加等語。
⒔惠貿公司(下稱惠貿公司):
張嘉華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六三頁 以下)。其證稱:當初與合興公司接洽的業務員已離職,我 只知道我們公司跟其他公司情形相同,一開始交易正常,到 後來才跳票等語。
⒕友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士公司):
官原順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五十頁 以下)。
⒖雅士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士博公司): 林禮模於偵查中證述在卷(見偵字第五四九號卷第一六三頁 以下)。其證稱:八十九年一月合興公司開始跟雅士博交易 ,接洽人員是廖陳俊、何信雄、甲○○三人,一開始交易金 額是十幾萬,到四月慢慢增加為二、三十萬,到九月份變六 十幾萬,前後只付了六十一萬五千元的貨款,他們增加交易 的理由是經營狀況良好,對他們徵信結果亦屬正常,一開始 付款都正常,所以沒有懷疑他們增加進貨量等語。 ⒗晶邦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晶邦公司):
李惠雄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二四頁以下)。其於 原審證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晶邦科技擔任業務員 ,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與合興公司交易持續一年多。貨
款前一年都有收到,何時開始未收到貨款忘記了。合興公司 給付貨款的方式是給付支票。「(合興公司跟你們聯絡的人 ?)訂單上簽名的人是何信雄,之後有幾張上面只有簽廖… 」,之前都是和何信雄接觸。「(合興公司給付的支票有無 跳票的情形?)好像有,這要問公司才知道」、「(在發生 跳票的情形時,公司應該會詢問你廠商的情形,何以表示不 清楚?)我是到合興公司發現他們公司已經大門關起來,外 面貼一張公告,所有的債務由某律師事務所全權負責,我才 知道合興公司已經倒閉,時間點忘記了」。「(就合興公司 倒閉之事有無再詢問該公司所在之大樓管理員或警衛?)有 ,但大樓管理員說他也不知道,他只知道有一個晚上他們叫 計程車載一些貨從地下室走」、「(為何會到合興公司去做 上述的查訪?)打電話沒有人接,所以想去他們公司看看」 、「(此時公司有無通知你合興公司已經跳票的事?)沒有 」、「(你的意思是你只是作例行性拜訪?)對,電話打不 通沒人接才想過去瞭解一下公司的狀況」。「(在此次之前 ,合興公司的訂貨有無發生突然大增的情形?)有,次數不 記得」、「(請解釋突然大增的情形所指為何?)假設一個 月是二萬顆,後面新的訂單是四萬顆或三萬顆或有更多數量 增加」、「(就此數量大增的原因你有無詢問過合興公司的 何信雄?)沒有,因為我們和他們合作那麼久付款都蠻正常 ,所以不會懷疑數量突然增加的原因在哪裡」「(合興公司 總共積欠多少貨款?)二百八十二萬八千二百八十元」等語 。
⒘銓茂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銓茂公司):
王美真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十五頁以下)。其證 稱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在銓茂公司擔任業務。任職銓茂 公司期間有與合興公司做過交易,銓茂公司是從事電子業是 賣零件,是由我主動打電話到合興公司接觸,交易將近一年 多後面三個月的訂貨數量突然變得很大,之後公司就倒了。 「(和合興公司的何層級作接洽?)好像是採購」、「(合 興公司有幾個人和你做過接觸?)一個採購」。「(在與合 興公司交易的一年多裡,合興公司的正常訂貨量是多少?) 一般來講都是二萬到五萬臺幣」、「(你剛提到合興公司在 後面三個月訂貨量突然增大,此時的訂貨量是多少?)一個 月變成二、三十萬」、「(你有詢問過合興公司訂貨量增大 的原因?)有,我們賣的是石英振盪器,合興公司方面表示 有人訂購手錶數量很大,所以要求我們大量出貨」、「(在 與合興公司交易的一年多裡,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情形是否 正常?)正常」、「(何時發生貨款給付不正常的情形?)
最後三個月」、合興公司給付貨款的方式是支票,支票是到 後面三個月才整個跳掉。在發生跳票之後,去他們公司找他 們,可是已經人去樓空。「(在你發現合興公司跳票或人去 樓空之前,有無發現合興公司的異常情形?)沒有」等語。 ⒙華豫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豫寧公司):
呂建材於原審證述在卷(見原審卷㈥第十七頁以下)。其證 述情節略以:八十八、八十九年間在華豫寧公司擔任業務經 理。有與合興公司從事交易,是由業務副理曾宏舜接洽。「 (你個人有無與合興公司的人做過接觸?)記得有和業務副 理去拜訪過合興公司一次」,當時是由合興公司採購一人出 來接待,採購的名字,公司給我的資料是叫何信雄。合興公 司從八十九年七、八月開始與華豫寧公司交易,共出貨過七 次,貨款給付情形,之前有沒有收到我不記得,但後面都不 正常都沒有收到。「(是合興公司主動與華豫寧公司接觸或 是由你們去拜訪?)好像是他們主動打電話給我們,我們再 去拜訪」、「(合興公司的訂貨量的情形?)大概是十萬元 以內的貨」,支付貨款方式是開支票,比如七月份的貨款八 月份會開票給我們,票期是六十天。在合興公司無法收取貨 款之後,公司寄存證信函,我和業務副理有去他們公司看過 ,但人都不在關門了。合興公司總計積欠貨款八十萬出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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