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鄭翔軒
被 告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高乾
訴訟代理人 戴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持鈞院核發之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伊之 財產,經伊查詢始知民國94年間因訴外人賀鼎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賀鼎公司)為購置汽車,乃向被告申請融資,當時購 車承辦員曾要求伊擔任連帶保證人,但為伊所拒,豈料日前 接獲鈞院文書始知悉伊名下財產皆為被告聲請查封,惟伊就 前開購車事宜並未簽署任何文件,是否係當時之承辦員為求 貸款案順利進行,乃夥同對保人員偽造伊之簽名於貸款文件 ,被告不察乃以偽造之文件取得債權憑證,並對伊進行強制 執行行為,為此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撤銷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616 號及13617 號兩 造間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被告則以:訴外人賀鼎公司負責人即原告之母邱鈺芳向伊申 辦購車貸款時,確曾邀約其子即訴外人鄭皓聰及原告二人擔 任借款連帶保證人,當時邱鈺芳除出示原告之身分證影本及 名片外,亦留下原告基本資料供伊照會確認,而伊亦曾委託 訴外人劉清男實地與原告進行對保手續,劉清男並親見原告 於如附表所示二紙本票內簽名,且上揭貸款於94年10月發生 違約後,伊即曾於95年間聲請執行原告所有不動產,原告竟 謂其不知有被伊聲請強制執行云云,顯與事實不符。是由上 揭各節可知,原告確有同意擔任賀鼎公司向伊融資之連保人 ,否則不可能將其個人身份證件交付其母辦理購車貸款事宜 ,且於95年間伊聲請執行原告名下財產時,而不出面爭執之 理?等語為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被告為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616 號及13617 號強制執 行事件之執行債權人,原告為執行債務人,上揭二執行事件 之執行名義,前者為本院95年6 月20日雲院隆95執丙字第67 47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 第26875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後者為本院95年6 月
20日雲院隆95執丙字第6748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26874 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上揭二執行事件尚未終結乙節,向為兩造所不爭執,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揭二案號執行卷查明屬實。 ㈡原告雖一直否認其曾擔任訴外人賀鼎公司向被告公司融資之 連帶保證人,並曾在附表所示之二紙本票內發票人處簽名蓋 章云云。惟查:
⒈被告所聲請傳訊之證人劉清男到庭結證:原告在本票內簽 名為其所親見等語綦詳。
⒉其次,原告到庭時在本院報到單內之簽名,與被告所提出 附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3616 號及13617 號強制執行卷 內之本票原本發票人欄內「鄭翔軒」簽名,其字形及字跡 均相同,業經本院當庭比對屬實,亦有上開三文件可稽, 足證被告應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二紙本票至灼。 ⒊再者,被告前於95年即持上揭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原告名下 財產,苟若原告未曾在如附表所示二紙本票發票人處簽名 ,原告當時豈有不出面爭執之理?況原告若未同意擔任訴 外人賀鼎公司向被告融資之連保人,則其豈會將其個人身 分證影本交付其母即賀鼎公司負責人邱鈺芳持向被告辦理 貸款呢?
⒋綜上,原告主張其未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二紙本票云云,要 無可採。
㈢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 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 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 14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本件被告所執之系爭本票其上發 票人欄內原告之簽名確為原告所為,業已詳述如前,則被告 就該本票對原告自有本票債權存在,故被告以系爭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原告所有財產實 施強制執行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從而原告請求撤銷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13616 號及13617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就 原告所有財產之強制執行程序,要屬無理,不應准許。又本 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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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本票 98年度訴字第4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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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備 考│
│號│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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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賀鼎興業有限公司邱│94年5 月12日│94年10月15日│701,100元 │免除作成│
│ │鈺芳、邱鈺芳、鄭翔│ │ │ │拒絕證書│
│ │軒、鄭皓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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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仝 上 │94年5 月10日│ 仝 上 │ 仝 上 │ 仝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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