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訴訟代理人 王屋樑
訴訟代理人 郭肇良
被 告 雲林縣水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怡帆
訴訟代理人 王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規劃工作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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