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85號
ULDV,98,補,185,200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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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沈源銘
被   告 張堡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5,569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世文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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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