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重仁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被 告 金泉加油站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新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1,396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世文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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