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被 告 王博賢
被 告 曾水旺
被 告 曾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4,43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9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文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世文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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