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98年度,425號
ULDV,98,司繼,425,2009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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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425號
聲 明 人 呂正賢
送達代收人 蔡忠委
一、上開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呂嘉賓(男、民國○○年○ 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後住所:雲林縣口湖鄉
  ○○村○○路104 號)於98年10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
  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二、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新聞
  紙1 日,再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如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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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