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相 對 人 張林水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 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 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9 月 30日起至133 年9 月3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 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0月5 日向聲請人 借用①2,000,000 元、②500,000 元,詎自①98年10月5 日 、②98年8 月4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61 1,325 元、②407,971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 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 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8年11月23日雲院明非平決98年度司拍字 第311 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11月25日 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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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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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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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虎尾鎮 │北溪厝│ │2599-3 │建│98.00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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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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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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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6│虎尾鎮○○○段│雲林縣虎尾鎮北│3層鋼筋混凝土 │一層54.19 │179.│陽台 19.08 │全部 │ │
│0│ │2599-3地號 │溪路60之5號 │造 │二層57.13 │30 │ │ │ │
│1│ │ │ │ │三層57.13 │ │ │ │ │
│ │ │ │ │ │梯間10.85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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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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