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3號
債 務 人 吳宜錦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偉介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邱建榮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 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 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 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 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 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為同法第60條第1 、2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104 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亦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1月13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 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此項通知均於98年11月17日送 達債權人,查除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確答 不同意該方案外,其餘同意(花旗、台新、中國信託)及逾
期未確答視為同意(台北富邦、聯邦)之債權人,業逾已申 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5/6 ),且其所代表之債 權額,亦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 1,321,449/1,463,027 ),依首揭規定,視為債權人會議可 決更生方案。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以一個月為一期, 第1 至24期每期清償5,000 元,第25期至96期每期清償 9,000 元,清償總金額為768,000 元,清償成數占債務總金 額之百分之52.49 。又查債務人雖陳稱目前遭裁員失業致無 有收入,惟本院經核以:①該更生方案前24期每期清償為 5,000 元,該金額尚非鉅大,初期得由債務人配偶協助清償 ,且債務人日後亦非不能覓得新職以充還款來源,該更生方 案自非無履行之可能。②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該更生方案之 債權人,其所代表債權額已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 百分之90.32 ,以債權人會議可決具有和解性質,且債權人 知悉債務人目前無收入而仍同意該更生條件,可認債權人於 兼顧其權益下,同意債務人盡力謀求經濟生活之更生。是以 ,該更生條件尚可認為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 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件一:
┌────────────────────────────────────┐
│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自本裁定確定後翌月10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可分配金額,主動於每月10日向債│
│ 權人清償,以每一月為一期,第1 至24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 元,第│
│ 25 至96 期每期償9,000 元,計8 年共96期。 │
│3.債務總金額:1,463,027元。 │
│4.清償總金額:768,000元。 │
│5.清償比例:52.49% │
├────────────────────────────────────┤
│更生方案分配表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1 至24期每期│第25至96期每期│
│ │ (元) │ │可分配金額 │可分配金額 │
├─────────┼─────┼────┼───────┼───────┤
│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577,718 │ 39.4% │ 1,970 │ 3,546 │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176,209 │ 11.9% │ 595 │ 1,071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366,529 │ 25.1% │ 1,255 │ 2,259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84,810 │ 5.8% │ 290 │ 522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116,183 │ 7.8% │ 390 │ 702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141,578 │ 10.0% │ 500 │ 900 │
├─────────┼─────┼────┼───────┼───────┤
│ 合 計 │1,463,027 │ 100.0% │ 5,000 │ 9,000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 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0元以上之商品
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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