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45號
MLDV,98,除,145,200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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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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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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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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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如興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竹│大舜機電技術顧問有限│97年12月31日 │7,913元 │ZA0000000 │ │
│ │公司 │南分行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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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如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