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648號
MLDV,98,補,648,200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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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邱振坤即永進企業社
      邱振維即永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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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