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71號
MLDV,98,司聲,71,200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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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謝榮興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占有物事件,經本院98年度訴 字第7 號判決確定在案,該判決第2 項並載明「訴訟費用新 台幣肆萬零陸佰元由被告負擔」,是其費用額業已確定並應 由相對人負擔,且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卷證核對無誤,從而 本件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則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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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