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0835號
MLDV,98,司促,10835,2009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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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0835號
債 權 人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曉芳立晟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
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二、債務人唐曉芳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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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鋒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