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7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
訴(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490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
月7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書記官 蕭雅文
通 譯 劉漢昌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肆年。二、犯罪事實要旨:
邱孟堂先後於民國97年8 月30日16時30分許及同年9 月中旬 某日下午某時許,在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8 鄰後厝仔15號後 方及同鎮龍鳳港附近,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及500 元之價格販賣愷他命各1 包(均重約0.5 公克)予甲○○。 甲○○明知上情,詎其為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97年度訴 字第224 號邱孟堂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證人, 仍基於偽證之故意,而於98年2 月3 日14時20分許在國防部 南部地方軍事法院第2 法庭,於供前具結後,隱匿前開案情 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問:有無向邱孟堂拿毒 品?)沒有。」、「(問:97年8 月中旬有無跟邱孟堂見面 過?)沒有,因為該月我在花蓮待了大概半個多月。」、「 (問:你說97年8 月中旬妳與邱孟堂見面時,邱孟堂有談及 K 他命1 公克賣230 元之事?)97年8 月中旬我根本沒跟邱 孟堂見面。」、「(問:你為何會說那次見面邱孟堂有賣毒 品給妳?)我之前是有叫邱孟堂幫我問,可是那次龍鳳漁港 見面時他並沒有賣毒品給我。」、「(問:97年12月3 日證 人甲○○偵查筆錄時,內容是否實在?)邱孟堂沒有賣毒品 給我。」、「(問:所以97年12月3 日妳在檢察官說的是否 實在?)不實在。」、「(問:妳說妳在警詢以及檢察官中 所有內容都是不實在的?)是的,都是不實在,只有我的槍 砲案件是實在,關於邱孟堂部分不實在。」、「(問:為何 槍砲是實在,而關於邱孟堂販賣毒品部分是不實在的?)因 為槍砲不是我的,所以我沒有嚇到,而邱孟堂部分,我是看 到他照片,所以我嚇到,因為我有吸食K 他命,害怕被勒戒 。」、「(問:為何看到邱孟堂照片會嚇到?)因為我害怕 會害到邱孟堂,所以警察問的時候,我都說是邱孟堂賣我毒
品的。」、「(問:有無補充?)我真的從頭到尾都沒跟邱 孟堂買過毒品。」等語,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168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蕭 雅 文
審判長法 官 楊 清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 雅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