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彰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巷10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 │ │ │ │(新 台 幣)│ │ │
├──┼───────┼───────┼───────┼───────┼─────┼────┤
│001 │長良加油站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97年9月30日 │62,418元 │0000000 │04755-1 │
│ │有限公司謝金河│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花蓮分行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