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甲○○即乙○○之遺產管理人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聲請准予變賣遺產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參照)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遺產清冊、債權申報書,聲請變賣之遺
產為何,及已經親屬會議之同意之證明(民法第1179 條
第2項)
二、本件聯絡人:辰股書記官蕭惟瀞(聯絡電話0000000分機259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