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789號
HLDM,98,聲,789,20091215,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6年、97年間犯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9月、9月、6月、9月確定,並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 月確定,發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3 日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99年3月31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