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花蓮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丙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 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 案,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73號、本院98年度訴 字第271號、第230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湯國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