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49號
TTDV,98,司促,3549,2009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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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49號
債 權 人 保證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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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