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510號
TTDV,98,司促,3510,200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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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叁仟肆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財政部民
    國93年3月11日台財融(二)字第0938010333號函同意,
    受讓債權人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全部營業
    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並於93年6月5日起概括承受
    。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8月13日金管銀
    (六)字第0960033497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90年7月27日邀同乙○○為保證人,向債權
    人借款2筆合計新臺幣3,500,000元,借款期間皆自90
    年7月27日起至110年7月27日止,每1個月1期,分240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各依年息2.97%及年息1.185%
    計收,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
    人等簽立借據為證。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
    授信約定書為據。
  (三)債務人甲○○應於每月27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皆自98
    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
    第五條,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就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乙○
    ○既就本案債務願認保證人,自應就上開保證債務於債
    權人對債務人甲○○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擔負保證清償
    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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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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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0,138元   │ 98年8月27日起至  │百分之2.97 │ 98年9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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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3,340元    │ 98年8月27日起至  │百分之1.185 │ 98年9月28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2│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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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