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216號
TTDM,98,訴,216,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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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邱聰安律師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1080、1584、1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丙○○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乙○○丙○○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10月12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羈押期間行將屆滿,本院經訊問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且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乙○○丙○○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被告乙○○丙○○,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或本案確定後之執行,揆諸上開說明,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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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