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東簡字第3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8年度偵字第1509、1510、1511、1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因過失而販賣禁用農藥,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過失而販賣偽農藥,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販賣禁用農藥,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明知為偽農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臺東縣政府公庫(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戶名:臺東縣彩繪人生基金;帳號:000000000000號)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扣案之現金收支簿壹本、現金簿壹本、出貨資料玖張、估價單肆張及進貨明細報表拾伍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農藥檢驗報告1份」,應補充記載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23日藥試化 字第0982502550號函所檢附扣案之禁用農藥及偽農藥檢驗報 告1份」;另應補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 98年4月7日防檢三字第0981484397號函所檢附扣案禁用農藥 及偽農藥之初步鑑定結果資料1份在卷可稽,復有現金收支 簿、現金簿各1本、出貨資料9張、估價單4張、進貨明細報 表15張扣案可資佐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農藥管理法所稱「農藥」,係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 「偽農藥」則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入之農藥;「 禁用農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 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農藥管理法第5條 1款、第6條及第7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凡未取得中央主 管機關核發之農藥許可證而製造、加工或輸入之農藥,即 屬同法第7條第1款所稱之「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或輸 入」之「偽農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 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為「禁用農藥」 。查扣案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農藥,經送農委會農業藥物 毒物試驗所檢驗之結果,含禁用農藥護谷(nitrofen)成
分,且該成分因致畸形,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70年1月1日 公告禁止製造輸入加工,復於72年1月1日禁止銷售、使用 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98年3月23 日藥試化字第0982502550號函所檢附之禁用農藥及偽農藥 檢驗報告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驗局98年4月7 日防檢三字第0981484397號函所檢附禁用農藥及偽農藥之 初步鑑定結果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見中偵卷第44、77頁) ,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農藥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 入使用之農藥;另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至2、4至19所示之農 藥,均無農委會核准字號,經送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 所檢驗之結果,含如附表所示之各該農藥成分,屬成品偽 農藥及農藥原體等情,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 物試驗所98年3月23日藥試化字第0982502550號函所檢附之 禁用農藥及偽農藥檢驗報告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 疫檢驗局98年4月7日防檢三字第0981484397號函所檢附禁 用農藥及偽農藥之初步鑑定結果資料各1紙在卷可稽(見中 偵卷第41至43、45至60、77至78頁)。核被告乙○○所為 ,分別係犯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2項過失販賣禁用農藥罪及 同法第48條第2項過失販賣偽農藥罪;被告甲○○所為,分 別係犯同法第46條第1項販賣禁用農藥罪及同法第48條第1 項第1款之販賣偽農藥罪。又其等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 、偽農藥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
(二)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 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 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 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 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甲○○ 於其所經營之「德城行」內儲藏、販賣上揭禁用農藥、偽 農藥之營業性行為,均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 進行,未曾間斷,此販賣禁用農藥、偽農藥之犯行,即具 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在未經刑罰權之訴追行使手段 (諸如經犯罪偵查機關查獲),或有何積極事證(例如先 後行為之時間差距甚遠、期間曾在監在押等)顯示行為人 上開反覆實行之犯意有所中斷,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
儲藏、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又 被告乙○○、甲○○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均應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乙○○、甲○○二人均從事農藥之進貨、銷售 等業務,理應遵守政府法令,加強農藥管理,以防止農藥 危害,然被告甲○○竟為謀取不法利益,擅自販賣禁用農 藥、偽農藥與他人使用;另被告乙○○前於95年12月間因 違反農業法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 年7月15日以96年度偵字第2337、2803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於同年8月4日以97年度 上職議字第36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為3年 ,異議人應自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送達 之翌日起2月內,向天主教聖十字架療養院支付200,000元 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紙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被告乙○○明知被告甲○ ○擅自販賣禁用農藥、偽農藥與他人使用之情事,僅口頭 制止而未為其他防止繼續販賣之有效措施,破壞主管機關 對於農藥管理之機制,且無視國家禁止使用禁用農藥與偽 農藥之禁令而有破壞自然生態環境及危害國民性命、健康 之虞,惟念及被告乙○○、甲○○二人於犯後均能坦承犯 行,兼衡酌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手段、行為次 數、本案所查獲之農藥數量、價值、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暨就被告乙○○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 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然已坦承犯行,是其經此次起訴審判後,當能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 ;復斟酌被告甲○○之犯罪情節,又臺東地區少年多處弱 勢,家庭功能不彰,為喚醒被告甲○○對社會之關懷,督 促其確實悔過向善,並有正確之法律觀念,另依刑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甲○○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臺東縣政府公庫(臺灣銀行臺東分行,戶名:臺 東縣彩繪人生基金;帳號:000000000000號)支付 250,000元,以啟自新。
三、扣案之現金收支簿、現金簿各1本、出貨資料9張、估價單4張 及進貨明細報表15張,均係被告所有供販賣偽農藥與禁用農 藥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甲○○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7頁)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末按農藥管理法於96年7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日起生效 施行,修正後農藥管理法刪除第53條第1項之刑事沒收規定 ,改於第5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問屬何人所有 ,均沒入之:一、依本法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二、依 本法查獲之劣農藥。三、依本法查獲供製造、加工或分裝禁 用農藥或第七條第一款偽農藥之器械、原料。四、違反第十 九條、第三十七條或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農藥、標示、宣傳 或廣告具有農藥藥效之物品。前項沒入物品之處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考其修正理由,謂:「為防止禁用 農藥或偽農藥對農業環境及社會之危害,依本法查獲之偽禁 農藥及供製造、加工或分裝偽禁農藥之器械、原料,倘不先 予處分,俟司法機關裁判後再為處理,恐有外洩並對環境及 國人健康造成危害之虞,爰修正主管機關得於刑事裁判前, 先行就查獲之農藥、器械或物品予以沒入處理」、「為配合 本條查獲之禁用農藥或偽農藥由沒收修正為主管機關沒入, 故該涉案貨品之處置與司法機關無涉,修正其處理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無須再會同法務部」等語,即係將偽農藥 與禁用農藥之處置由刑事沒收劃歸行政沒入,而非在刑事沒 收外,賦予行政機關沒入之權限,否則無須刻意將刑事沒收 規定刪除,是就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各該禁用農藥與偽農藥 之行政沒入處置,核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係行政機關依 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 燬(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且參以偽農藥與禁用農藥之成分對於人體或環境有重大之影 響,倘如由司法機關以非專業、妥適之方式執行沒收,即有 可能因而造成人體或環境之傷害。準此,自宜由專業之主管 機關執行沒入為宜,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農藥管理法第46條第1項、第2項、第4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51條第5款、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 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農藥管理法第46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禁用農藥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農藥管理法第4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為偽農藥,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儲藏。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專供加工輸出用之農藥或第三 款所定專供輸出用之農藥於國內販賣或移作他用。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外包裝記載名稱 │檢驗後確認成分│是否為禁用│數量│單位│單位容量或│農藥檢驗│
│ │ │ │農藥、偽農│ │ │重量 │報告編號│
│ │ │ │藥或單純違│ │ │ │ │
│ │ │ │反農藥管理│ │ │ │ │
│ │ │ │法之藥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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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攻露(滅達樂) │滅達樂 │偽農藥 │ 50 │ 包 │ 500公克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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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滅達樂 │滅達樂 │同上 │ 21 │ 包 │ 500公克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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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多谷(護谷)25%乳劑│護谷 │禁用農藥 │ 2 │ 罐 │100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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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剋蟲靈 │因滅汀 │偽農藥 │ 10 │ 瓶 │ 25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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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新速效 │avermectins │同上 │ 2 │ 箱 │ 50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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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滅飛蝨 │益達胺 │同上 │ 30 │ 瓶 │ 250c.c │00000000│
├──┼──────────┼───────┼─────┼──┼──┼─────┼────┤
│ 7 │介強 │芬普尼 │同上 │ 22 │ 瓶 │ 50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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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蟎總剋 │阿巴汀 │同上 │ 5 │ 瓶 │ 250c.c │00000000│
├──┼──────────┼───────┼─────┼──┼──┼─────┼────┤
│ 9 │殺蟲精 │因滅汀 │同上 │ 19 │ 瓶 │ 25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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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春直 │因得克 │同上 │ 10 │ 包 │ 100公克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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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滅蟲寶 │因滅汀 │同上 │ 21 │ 瓶 │ 25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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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黑金剛 │芬普尼、汰芬隆│同上 │ 15 │ 瓶 │ 10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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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上介贊 │亞滅培 │同上 │ 33 │ 包 │ 100公克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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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菜蟲寶 │因滅汀 │同上 │ 33 │ 瓶 │ 25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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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金剛 │同上。 │同上 │ 31 │ 瓶 │ 25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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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蟲效靈 │avermectins │同上 │ 40 │ 瓶 │ 50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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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穩滅飛 │亞滅培 │同上 │ 38 │ 瓶 │ 25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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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果蠅 │馬拉松 │同上 │ 37 │ 包 │ 500公克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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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總管 │因滅汀 │同上 │ 9 │ 瓶 │ 100c.c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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