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201號
TCDV,106,司繼,201,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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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莊璧華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吳松男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吳松男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松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有為保存遺產必要處置及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物之職務;而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 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 、第4款、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 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 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同法1129條、第1132條第 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由是以觀,遺產管理人係處分遺產之 利害關係人,即為親屬會議之有召集權人,於親屬會議無法 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即得 經聲請法院變賣遺產。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松男於民國98年7月17日發現死 亡,聲請人前經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275號民事裁定選任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聲請變 賣附表所示之土地,請求本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遺產,以利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2275號卷核閱無誤,復經聲請人提出家事聲請 狀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謄本等 附卷可稽。被繼承人之各順序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聲請人 顯然無法召開親屬會議決議被繼承人之遺產變賣事宜,亦甚 明確。聲請人為清償被繼承人所遺之債務,聲請變賣被繼承 人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被繼承人吳松男所有之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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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及房屋標示、坐落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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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133.33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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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133.33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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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200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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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200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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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150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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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226.33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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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202.08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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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202.08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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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194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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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臺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12分之1 │
│ │地(面積:132.58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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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