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 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98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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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5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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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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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財團法人台灣省│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98年2月25日 │634,441元 │EN0000000 │
│ │台南市私立崑山│行 │ │ │ │
│ │高級中學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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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