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65號
原 告 富鼎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世隆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本院99年1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前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438,72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4,556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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