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30號
原 告 進華興開發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被 告 林伶樺即廣一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整外,尚應補繳18,221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 民國98年12月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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