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6年度,1439號
TCDV,106,司繼,1439,2017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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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39號
聲 明 人 張黃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被繼承人黃明龍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
  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黃明龍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四、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六、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之文
  件及對造以收受通知之回執;如無其他繼承人,應提出除戶
  戶籍謄本或檢附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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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