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1439號
聲 明 人 張黃秀珍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被繼承人黃明龍之繼承系統表(須註明第1至4順位繼承人,
不論存歿)及其上所列親屬之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黃明龍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四、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六、書面通知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或因其拋棄繼承而為繼承人之文
件及對造以收受通知之回執;如無其他繼承人,應提出除戶
戶籍謄本或檢附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