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475號
TNDV,98,消債更,475,2009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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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附表:
㈠、請陳明金歌蘭股份有限公司之全名及地址。㈡、請說明為何勞保投保單位名稱係精英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任職之金歌蘭股份有限公司。
㈢、請說明聲請人除弟第乙○○外,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如有, 請提出其他兄弟姊妹戶籍謄本。
㈣、因聲請人母親丙○○○為極重度重器障,請說明有無領取政 府補助?其數額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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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英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