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774號
聲 明 人 甲○○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南化鄉南
化村2鄰南化24號之11)於98年7月3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
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凡被
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柯雅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