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簡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甲○○○住台北市○○○路○段一八三巷三十號六樓
送達代收人 吳小華
被 告 乙○○○○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鍾千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搬遷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應駁回。
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原告在民國三十八年任職被告學校的老師,五十五年時,當時校 長准許原告使用現住宿舍,七十六年退休後,原告一直住在宿舍,現有宿舍是原 告合法續住,但被告在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及十九日二次來函,限期令原告在文到 十日內搬遷,逾期以放棄論,原告向被告表示,因原告病重腳傷,短期內不能行 走,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搬遷,被告不予理會,並向法院起訴請求原告遷讓宿舍, 然而,根據嘉義市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八八府人三字第八七二0七號函 文內容,關於退休人員公有宿舍的自願搬遷,並無時間限制,被告因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