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嘉小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住嘉義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下午四時零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蔡哲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