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2848號
TNDV,98,司票,2848,2009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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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潤榮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 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關係而聲請, 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 於7日內補正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②補相對人乙 ○○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此項裁定已 於98年11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裁定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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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