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98年度,142號
TNDV,98,司家聲,142,200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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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8年度財管字第3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 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 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 以98年度家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 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原名:葉順明)所遺留坐落臺南市○ 區○○○段629-35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臺南市○區○○ 路二段269巷8號建物,資由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及李惠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各新臺幣(下同) 204萬元及200萬元,以為其向該債權人借款之擔保;雖 被繼承人乙○○尚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422地 號等2筆土地及其上門牌臺南市○○區○○街52巷29號 未保存登記建物,惟渠等不僅係屬共有房地,處理不易 ,且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甲分行假扣押 查封登記中。現既因該債權人即抵押權人國泰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對被繼承人乙○○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 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78853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承人乙○ ○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 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 法受償,致極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 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惟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 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 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 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 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 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199萬3,961元,其上揭房地



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字第78853號 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另坐落臺南 市○○區○○段422地號等2筆土地及其上臺南市○○區 ○○街52巷房屋之價值,係依據當期(98年度)土地公告 現值及臺南市稅務局函覆之現值計算。因而,管理報酬 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19,940元等語。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 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 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 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 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之部分,經本院職權調閱98年度財管字第34號、98年度 家抗字第38號卷宗,查核屬實無誤。而被繼承人乙○○之遺 產價值總計199萬3,961元一節,其中被繼承人遺有坐落臺南 市東區虎尾寮629-35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臺南市○區○○路 二段269巷8號建物之部分,依聲請人所提本院98年11月17日 南院龍98司執公字第78853號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以上 均為影本)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司執字第 78853號執行卷宗,核定價值為1,774,000元。另坐落於臺南 市○○區○○段422、460地號土地之部分,依聲請人所提出 土地謄本所示之公告現值,核定價值分別為196,000元、15, 661元。再查,被繼承人遺有坐落臺南市○○區○○里○○ 街52巷29號房屋(權例範圍:1/3),依聲請人提出臺南市稅 務局98年12月2日南市稅房字第09800761210號函文,價值核 定為8,300元。綜上所述,被繼承人乙○○遺產價值總計應 為1,993,961元,與聲請人所提出之管理報酬計算表相符。 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19,940元,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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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學甲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